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11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代表们认为,制定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起草,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改,比较成熟,内容可行,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立法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有的代表提出,立法法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国家的立法制度,应当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二、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军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根据一些代表的意见和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内容移入附则,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三、草案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有的代表提出,立法也需要正确地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