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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孟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于1994年4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草小组,吸收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老龄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在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领导下,着手起草工作。起草小组一方面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一方面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入工厂、矿山、农村调查研究,反复听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老年群众组织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四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老年人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他们的晚年,理应受到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尊重、关心。通过立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度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已经达到1亿1千多万,即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这一状况已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并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但近年来,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都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子女不赡养老人,虐待、遗弃老年人现象逐渐增多,挤占或侵占老人住房和其他财产,干涉老人婚姻等事件时常出现。一些机关、单位或组织,认为子女虐待、遗弃老人都是家庭纠纷,不好管也不愿管。因而,制定法律,切实保障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其他有关法律相衔接,重点突出老年人需要特别保护的权益。同时,注意吸取国外“福利国家”的经验教训,保持我国家庭养老的传统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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