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乔晓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草案)》的说明。
宪法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决定实施戒严,在戒严地区和戒严期间政府采取的措施,戒严执行人员的职权,公民在戒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以便实施戒严时政府和人民都能有所遵循。我国规定的戒严,实际上类似国外实施的紧急状态,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是戒严,过去拉萨、北京也是宣布实行戒严,所以草案名称仍然规定为戒严法。世界上法制较健全的国家,都有这类处置紧急状态的法制制度。1989年下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中央军委法制局对拉萨、北京戒严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多次同地方、部队座谈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内部试拟稿)》,印发部队等有关方面和地方征求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草案)》。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戒严法的调整范围
由于实施戒严,要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因此,决定戒严应当非常慎重。草案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可以依法宣布实行戒严。同时规定,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小规模的暴乱和骚乱,带有突发性,危害大,必须采取一些紧急的非常措施,及时予以平息,防止蔓延,同时由于涉及范围比较小,可以尽量不实施戒严。因此草案规定,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社会正常秩序。
国外紧急状态法的调整范围通常比较宽,不仅包括发生战争、武装叛乱、暴乱、大规模骚乱,而且包括严重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发等。经研究认为,严重自然灾害、暴发传染病与暴乱、严重骚乱的性质不同,不能采取相同的措施。我国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历来采取由人民解放军协助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的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社会影响也比较好,不必实行戒严。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已规定了紧急防治措施,包括对疫区的封锁等,可以解决问题,也不必实行戒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