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3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 朱开轩
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尽快制定教育法的建议和提案,国家教委从1985年起,组织力量着手教育法的起草工作。经过近10个年头的广泛调查研究,在总结我国教育发展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教育法制建设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去年12月,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草案的主要内容,给予了肯定,认为草案总的来看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不少好的修改意见。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对草案进一步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草案。
一、制定教育法的必要性
制定教育法,是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教育事业,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85年5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4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指明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任务及措施。现在,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在全国各地有计划、分阶段展开,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8%,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的比例平均达到80%,京津沪三大市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化的局面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了较大改变,15岁至45岁青壮年中的文盲率下降到7%左右,高等教育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未完全落实,教育投入普遍不足,公用经费比例下降,办学条件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抓紧制定教育法,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