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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的说明

──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建设部部长 侯捷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建设等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据统计,“八五”期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完成6.16万亿元,其中建筑业完成3.82万亿元,占62%。现在,全国建筑从业人员已达3200多万人。
  建筑业在完成大量建设任务、保障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同时,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建筑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打破后,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以致造成某些混乱现象,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发包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报建、不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压级压价、甚至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层层转包、非法“挂靠”、无证照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等,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还诱发一些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以及长期以来存在的渗、漏、堵、空、裂等工程质量问题,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每年施工死亡人数在全国仅次于矿山,居第二位。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和完善支柱产业等方面的法律。这对建筑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解决建筑活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
  早在1984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成立了建筑法起草小组并于次年1月完成了初稿。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活跃,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草案内容先后作了多次大的调整。为了加快立法工作步伐,1994年初建设部成立了建筑法起草领导小组,进一步收集、研究了国外建筑立法的经验,到上海、江西、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地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先后听取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数易其稿,于1994年12月31日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送审稿)》。之后,国务院法制局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33个有关部门和25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赴海南、福建、上海等地进行了调研并专门召开了国务院20多个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经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这个草案已于1996年8月1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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