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的说明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思卿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精神,为实现检察官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研究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8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即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检察官管理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外国检察官管理的有益做法,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邀请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教授进行论证,并在地方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几年来,经反复研究,先后26次修改,形成现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草案》共十八章八十五条,除总则、附则外,分别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资格、任免、衔级、培训、考核、回避、奖励、纪律、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以及检察官委员会、法律责任等。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检察官法的必要性
制定检察官法对完善检察官管理,规范检察官行为,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检察官法是依法管理检察官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检察官管理缺少完备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应当通过立法,建立起符合检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第二,制定检察官法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需要。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检察官的资格条件、选拔方法以及考核、培训等作出严格的规定,以利于建设一支依法办事、公正廉明,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的检察官队伍。
第三,制定检察官法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前,检察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尤其是在查办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受到非法干预,甚至非因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被撤职、调动以及人身和住所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有必要对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制定检察官法是规范和约束检察官职务行为的需要。
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要通过检察官的活动来实现。因此,要通过立法规范检察官的行为,并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不偏离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