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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的。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会计法作了部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做假帐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迫切需要对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为此,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从1998年5月起,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共同研究修改会计法的思路和重点解决的问题,认真总结了会计法施行以来,特别是1992年改革会计制度、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来的经验,研究、参考了国外规范会计行为的立法经验和通行做法,并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意见。此外,还专门聘请世界上知名会计师行提供咨询意见,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知名专家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会计法作了全面修改,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帐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增加了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强化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已经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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