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宗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环境噪声污染自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被称为城市环境问题的四大公害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噪声扰民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保障人们有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将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噪声条例》),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施6年多来,在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1、加强了各级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2、建立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3、推动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用;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一些城市的局部声环境有所改善。
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现行的
《噪声条例》越来越不适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1、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在
《噪声条例》实施以后得到了一定控制,但总体而言,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根据国家的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居民、文教区的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居民、商业、工业混合区为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工业集中区为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但根据国家环保局1995年对46个城市的监测,居民、文教区超标的城市达97.6%,混合区超标的城市达86.1%,工业集中区超标的城市为19.4%。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城市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城市居民对噪声的投诉比例占整个环境投诉比例的第一位,并由1991年的25%上升为1995年的35.6%。其中北京市1995年的噪声投诉比例为62%。面对如此严重的污染状况,如果不在法律上规定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证得到贯彻实施,环境噪声污染必将继续恶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并制约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