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皓若
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我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
“现行法”)实施16年来,对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海洋事务的发展、变化,使得现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强化海洋环境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八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5年开始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对现行法作了较大修改,草拟出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和附则,由现行法的8章48条,修改为10章102条,其中“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为新增加的内容。现将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首先,从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状况看,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大量排海,赤潮、溢油、病毒、违章倾倒以及养殖污染等海洋环境灾害发生频率持续增加,加上其他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活动,使得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在不断加剧,海洋资源基础条件破坏严重,主要表现在:海域生态系统退化,局部生态系统失衡,向低质结构演变;近海海域污染程度日趋严重,污染区域不断向外扩展,污染范围日趋扩大;海岸及海岛自然景观环境破坏严重,海岸线环境变异,海岸侵蚀加重;沿岸功能降低,部分海域功能丧失等等。而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已不利于遏制海洋环境的持续恶化。
第二,现行法的制定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海洋环境面临的重点问题是工业和农业生产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海洋污染成为当时立法的主要依据。因此,在那样的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只能侧重于对防止单个污染源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未能从整体上对保护海洋环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随着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现行法已不能适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