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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周正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定保险法,对于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保险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有关保险方面的立法工作有了很大进展。198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198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199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都作了规定。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我国保险企业的设立和管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也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的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又有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机构增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增加到24家,其中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3家,地方性专业人寿保险公司17家,农垦自保公司1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3家;二是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由1986年的52.5亿元增加到1993年底的540亿元,增长9.3倍;三是保险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扩大,保险险种由1986年的90多种增加到1993年的400多种;五是承保额剧增,由1986年的9114亿元增加到1993年底的86013亿元。保险在稳定企业经营、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比较陈旧,监管的标准不一,主管机关职责、权限不明确,造成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二是保险公司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如保险公司按不同税率缴纳所得税,影响了保险业的公平竞争;三是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不适当地降低保险费率或者其他手段扩大保险业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四是一些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变相保险业务,损害了投保者的利益。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使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础上,尽快制定保险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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