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8年11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曹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7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加强政法机关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
检查组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贯彻落实《决定》的工作汇报,并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然后检查组分成三个小组,分赴海南、江苏、吉林三省进行了具体检查,同时委托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湖南、甘肃、重庆、广东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内进行了这项检查。我先后到江苏、海南两省参加了检查工作。检查组在海南、吉林、江苏三省检查期间,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执行《决定》情况的汇报,并赴11个市(自治州)、县和65个街道、小区、居民委员会、村镇、派出所、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戒毒所进行了考察,抽查了一些小区、街道、文化市场和娱乐场所,分别与部分各级人大代表、干部、群众、政法干警以及文化教育等部门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和广泛的接触,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还在部分群众中进行了问卷调查,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对《决定》的执行情况。
现将这次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势头是好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都很重视《决定》在本行政区的实施工作,大部分省(区、市)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使综合治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更加规范,便于操作。同时,各级人大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治安问题,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评议等形式,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