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案件的做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对保护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有关法院在审理海洋环境保护案件时,主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实行代理诉讼,方便当事人。由于法院受理的海域污染案件主要集中于船舶碰撞和不适航船舶泄油引起的污染案件,因而案件污染面较广,受害人较多,集团诉讼时法院注意由受害人推选诉讼代表参与诉讼,对于受污染海域的当地渔业组织代理受害人和受害行业起诉的,从保护海洋环境出发,也予以受理。二是快审快结,注重诉前财产保全。由于船舶移动性强,排污不易被发觉及转移迅速,需要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适用法律,更好地执行
海商法和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商法确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但对于船舶故意造成的严重事故,一般不适用责任限制。因而,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提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时,严格把关,凡因船舶故意行为引起海洋污染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完善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几点建议。人民法院对于各种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积极依法审理。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有法院拒绝受理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案件以及审判不公的情况。但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亟待完善和加强。
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与现实需要相比,在很多方面不适应需要。
首先,应当明确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现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体制,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包括环保、交通、水产 (渔政)、海洋、军队等,但各主管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和执法对象重叠的现象,而且有关部委下发的行政规章与法律也不尽一致。因此,有时某些工作似乎谁都可以做,谁都可以不做,其结果不仅造成对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不力,还极大地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建议立法在规定各主管部门的责任时,应当明确具体,既要做到分工科学,同时又不能留有空隙,更不能产生权力重叠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