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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报告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严把了执法关。特别是通过办案进行法制宣传,震慑了犯罪,增强了公民的守法意识,扩大了预防犯罪效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与公安、法院、人大、政协、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加大了工作力度,为开展专项打击与治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通过办案,使很多地区的犯罪率大幅度下降,有效地遏制了犯罪上升势头。广西检察机关办理拐卖妇女犯罪案件,1993年批捕296人,1994年批捕265人,1995年1至10月批捕184人。几年来,拐卖妇女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山东省检察机关受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批捕人犯1992年596人,1995年1~10月278人,下降了53%。受理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案件,批捕人犯1992年53人,1995年1~10月26人,下降了50.9%。

  三、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领导干部对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将其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手段之一,乃至纵容、庇护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执法增加了难度和阻力。一些妇女的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执法办案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打击不力,以罚代刑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将构成犯罪的案件以行政罚款了事,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卖淫嫖娼案件,公安机关大多将其列为治安案件,一般进行罚款,较严厉的送劳动教养,给予刑事处罚的比较少。二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诡密,集团化犯罪突出,组织严密。以拐卖妇女犯罪为例,男女结合、父子合作、夫妻合伙作案,买卖行为受“市场”供求关系支配,时空变化大,调查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案件查处难。司法机关办案经费、交通工具上的困难制约了执法活动。
  3.法律规定不完善。一是法律规定不配套。《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许多方面规定了妇女应有的权益,但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以及违反法律侵害妇女权益由哪个部门受理、如何处罚,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二是法律规定不完备。严禁卖淫嫖娼是法律对妇女权益最有效的保护,但卖淫、嫖娼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是犯罪行为,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建议
  为了更好地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建议人大完善相关的刑事立法,各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高法、高检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法制观念,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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