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始终把拐卖妇女儿童、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之一。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不在批捕、起诉环节上贻误战机。对团伙犯罪首犯、恶性不改的累犯、社会影响恶劣的暴力案件,坚持“两个基本”,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严把免诉关。同时重点监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重罪轻判问题。
近年来,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和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卖淫嫖娼等专项打击和专项整治,把打击重点放在城市娱乐场所和铁路、交通沿线的歌厅、个体饭店、旅社。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刑事犯罪的同时,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山东省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领导参与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工作,检察院信访部门与妇联保持密切联系,每年都要接转大量的信访案件。吉林省检察机关与妇联部门配合,成立法律咨询处,设专人负责接待妇女上访、信访工作。
二、检察机关办理《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的几类犯罪案件的情况
为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检察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加大了对执法中涉及的几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案件的办理,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据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江西、四川、广西、云南、海南等9个省的不完全统计,93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批捕2854件5910人,起诉3298件5718人,免予起诉40件107人;办理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案件批捕524件785人,起诉539件746人,免予起诉17件24人。广西、黑龙江两省检察机关两年来受理重婚案件530件913人,立案201件349人,起诉76人,免诉194人。
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职能,依法打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刑事犯罪。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把案件的疑难点解决在受案前,不贻误战机。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以许俊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案件,该团伙16名被告强奸、强迫20余名女青年、女学生到广东肇庆卖淫。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受案后仅用两天时间就查清疑点,批准逮捕8名案犯,确保重特大案件在检察环节不梗阻,及时配合了春节前的“严打”斗争。山西省检察机关针对卖淫嫖娼案件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严重情况,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强化立案监督工作,把“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现象作为重点来抓。如乔海山容留妇女卖淫一案,被告人乔海山在经营旅店期间,为卖淫妇女拉客、提供场所,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公安机关仅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山阴县检察院依法对其立案侦查,法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依法判处乔海山有期徒刑三年,有效地遏制了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生。甘肃省陇南分院查办的以王双武、宋俊堂等人为首的32人拐卖妇女、儿童特大团伙案件,起诉法院后,4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他28名案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