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
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5年12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倪志福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
台胞投资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
台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省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今年10月底,检查组在京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外经贸部和国务院台办关于
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汇报。11月上中旬,检查组分赴福建、广东两省进行了检查。检查期间,听取了上述两省及其所属8个城市人大、政府和台办、外经贸委、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6次台商座谈会,考察了14家台资企业,广泛了解了情况。检查结束时,两个检查组分别与福建、广东两省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我也到福建省作了些调查。
与此同时,浙江、江苏、山东三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
台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从检查、自查的情况看,各地贯彻实施
台胞投资保护法积极认真,做了大量工作,法律的各项规定基本落实,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台商普遍比较满意,吸收利用台资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解决。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
台胞投资保护法所作的主要工作与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