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一些企事业单位视女性的生理特点为弱点,在招工、招生、招干中,不愿招收女性,限制女性年龄,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甚至女大学生分配难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一些企业招工中,只用妇女的黄金年龄段。女职工下岗待业的人数多,重新就业的机会少,中年妇女再就业难。   (四)妇女的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仍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一是遗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福建省南平市福利院历年收养的弃婴85%是女婴。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1994年发现弃婴142人,全部是女婴。
  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和住房权益保障存在不少问题。离婚后女方的住房问题难以解决,对此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难度较大。一些农村离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问题得不到解决。
  三是有些农村还存在着包办和买卖婚姻;部分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早婚、结婚不登记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出现了重婚、纳妾等违法犯罪现象;有的地方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方面规定男多女少;一些农村出嫁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与男子同等对待;出嫁女儿继承父母财产权、寡妇带产改嫁受干涉的现象经常发生。
  (五)在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一是用工制度不规范。不少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得不及时、不规范、不合理,劳资发生争议,往往以女职工的妥协或被辞退而告终。二是劳动条件差,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损害了女职工的健康。三是工作时间长,经常加班加点,有的企业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且女工工资偏低。四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此外,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女职工的行为时有发生。
  (六)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社会丑恶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一些地方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呈上升趋势,败坏了社会风气,诱发刑事犯罪,加剧了性病的传播。
  拐卖妇女犯罪势头有所遏制,但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被拐卖妇女儿童待解救,一些失踪妇女儿童待查找,有些人贩子还没有抓获;有关部门经费困难,影响了办案效果。
  另外,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更多、更复杂,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研究。
  出现这些现象有思想上、认识上的问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以及一些单位领导没有很好地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同时,我们感到,虽然我国在政治上、法律上解决了男女平等的地位问题,但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妇女权益的全面落实。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