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妇女人身权利保护进一步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对于强奸等严重残害妇女的犯罪活动,坚持依法严打方针,遏制了犯罪。1993至1994年,广西强奸案件破案率为94%。同时,各地加大了“打拐”力度,从严惩处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使全国拐卖人口案件自1992年以来连续三年下降,初步遏制了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开展“禁娼”斗争,重点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狠抓大要案的处理,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5.妇女的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妇女住房难问题,与市房地产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离婚案件公房承租权处理意见的联合通知》,使离婚妇女住房困难得以缓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注意在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依法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对妇女受虐待提出离婚、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坚持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的原则,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对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中还存在着重男轻女的问题;各地在宣传和执法的力度及效果上不够平衡;有的地方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与其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相适应
一是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偏低。全国还有7个省的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女干部。二是女领导干部中正职少,副职多。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任正职的女性仅占1.35%,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领导中无一位女性。三是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女干部缺乏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使用,有的虽然制定了培养女干部的规划目标,但缺乏相应的落实措施。
(二)女性整体受教育程度比较低
一些地方女性受教育的机会仍少于男性,受教育的水平也低于男性。在部分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女童入学率较低,“男孩进学堂,女孩为家忙”仍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女童失学、辍学导致新文盲产生。青壮年妇女文盲比例较高,扫盲后的复盲现象依然存在。
(三)妇女就业仍有难度,下岗女工再就业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