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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2.妇女受教育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妇女教育工作的发展。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吉林、广西等省、区、市,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成绩显著。上海市高中女生所占比例达50.7%,高等院校女生录取比例保持在44%。云南、宁夏、甘肃、西藏、青海等内地和边远省、区,针对女童入学率较低,辍学失学现象较严重的情况,采取建立女童入学工作责任制等到一系列措施,使女童入学率明显提高。云南省女童入学率达95.8%,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妇女扫盲工作取得进展。各地采取多种形式,重点抓好农村及少数民族青壮年妇女的扫盲工作。宁夏在全区实施了以“两扫”(扫文盲、扫科盲)、“三学”(学文化知识、学科学技术、学经营管理)、“一造就”(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主要内容的“231”工程,使全区妇女文盲率由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的33.8%,下降到目前的19.15%。
  各地城乡“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广泛开展,妇女实用技术培训有较大发展。到1993年底,全国有9000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各种实用技术培训,51万名妇女获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福建省近年来有320万名妇女掌握了一至两项实用技术,6000名妇女获农民技术员职称。通过开展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逐步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和自身素质。
  3.妇女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保障有较大进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城镇女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8%。福建省妇女就业率稳中有升,1994年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0%。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解决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新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海市对下岗人员实行了“再就业工程”,并规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保留公职;企业组织集体劳务输出;对安置下岗职工(占全员50%以上)而开办的第三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对愿意接收本市40周岁以上下岗职工为合同制工人的,原单位给录用单位一定资助;对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的,企业优先安排一方上岗,使下岗女职工的再就业困难有所缓解。辽宁省安置了12万名下岗女职工。黑龙江省 14个地市11个产业的17.6万名下岗女职工中,转岗于第三产业的占32.5%,自谋职业的占33%。
  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和不得从事禁忌劳动的规定。同时,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8个市、县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并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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