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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产权房”纠纷调查分析与对策建议

  

  3.法律之间冲突。从法律规定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盖成后就取得了物权,并不需要取得产权证即享有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建成,只要买受人买了房,房子交付后,买受人取得了实际占有权利,没有发证,物权无法发生变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从理论上讲,“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有效。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4.法律风险。一是无法取得产权证。即使买方取得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盖章所谓“产权”或类似文件,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乡政府或村委会反悔,收回房屋,买方只能要求返还房屋价款,无法继续保留房屋。二是存在交易风险。买方如果购买预售“小产权房”,由于售房者不受政府监管,行政机关也无法对预售行为审查,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情形,买方无法讨回房款[5]。三是质量风险。“小产权房”建设可能根本没有经过房屋质量验收等程序,一旦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利益很难得到维护。四是拆迁过程中风险。“小产权房”在使用中如果遇到国家征收,买方甚至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二、“小产权房”纠纷调查分析


  

  笔者以开封市两级法院为例,对“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人员类别


  


  


  

是否影响


  

社会诚信


  

是否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法律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是否存在


  

法律风险


  

是否能转


  

为大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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