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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我们的共同命运”

法治与“我们的共同命运”


郑戈


【摘要】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有赖于“一般化的互惠关系”,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和维护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互惠互助关系。
【关键词】法治;社会契约;福利维度;互惠关系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中国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和固化,使人们对中国未来的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深感忧虑。某些阶层的移资和移民海外更使普通民众感到不安。当一个国家的中产阶级人口不断增加的时候,政治稳定和相应的社会有序程度就会增加。反之,当宏观经济变化和垄断特权膨胀、而中产阶级相对贫困化加剧的时候,政治动荡和社会失序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诚然,长期的基层政权建设打下的牢固社会控制基础、对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有效约束,以及社会本身的严重利益分化,中国发生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中国老百姓大多温良恭让,用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裴宜理的话来说,他们即使在群体性抗争中仍然试图“按照政府定的规矩来”。但是,社会公义及其形成和实施机制的缺失已造成社会治安明显恶化。弱者若没有法治化的渠道表达不满、寻求救济,往往会以报复社会的方式来表达愤怒。同时,如果遇到社会各阶层共同关心、利益耦合的事项,比如环境、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一旦政府处理不当,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来越高。在最近发生的什邡群众反钼铜项目抗争和延迟退休年龄争议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共性,而这些共同特征折射出中国社会的一些根本隐忧,值得我们关注。


  

  从社会契约到社会信任


  

  2012年7月1日,四川省什邡市大批群众走上街头,抗议宏达公司在当地投资兴建的钼铜冶炼项目开工。这个预计投资达104亿元、对当地环境和民生有着巨大潜在影响的项目,此前在当地鲜为人知。早在2011年初,宏达公司就委托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工程研究所对该项目做了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还获得了该院2011年底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该项目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公示,显示了吸收公众意见的姿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和规章都只是“鼓励”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共参与既非强制性要求,走形式、跑过场也就很容易理解了。这起群体性事件最后以政府、企业、群众中带头闹事者三输局面而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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