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一元秩序的准则所讲的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说不论法治建设也罢、道德建设也罢,应当遵从同一的价值准则以及和这一价值准则相睦的操纵准则。那么,二元的秩序准则讲的是什么意思呢?即在一个国家的秩序建设当中,在道德领域中强调的是一套价值理念,或者强调一套价值准则;而在法律领域中则强调另一套价值理念,强调另一套价值准则。最后必然导致整个秩序体系或公民交往行为体系就出现两张皮的现象,价值准则的极度混乱,必然是行为选择的相互冲突。今天我们中国秩序的混乱,我们道德价值观的失衡,乃至我们的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明显失落,其原因究竟何在?我认为恰恰就在这个地方。比如说一个方面,我们强调要保障公民的人权,强调公民权利的排他性、自主性,是一个风能进、雨能进,但国王不能进的领域,即强调权利的范畴就是每个主体自治的范畴;但是另一个方面,我们为了保障政府给人民施加一种所谓的德性、关怀和服务,为了保障那些所谓公仆给人民提供更多的所谓的服务(我在这里加上所谓两个字,就是想说明它其实反倒侵犯公民权),而不惜采取破坏法律、违反公民权利的做法。这样的例证实在太多。如河南李慧娟种子案背后所反映的就是政府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强制公民运用某一种子,并自诩为为人民服务。结果却好心没得好报,反倒最后伤农。再如某地政府,把还在处于中试阶段的某项生物科技实验,强行推广到当地做大田耕种,结果到收获季节,农民只见到大田里粗壮的枝干,却没见到任何实际的作物收获!这种情形,表面看是政府无微不至地关心农民,结果却因为过度地关心,最后反而导致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你不能因为政府在道德上是好心,就放弃对政府的责任追究,否则,你只能维护政府干预的善心,但你却违背了法律权利和公民自治的善德。这必然会助长政府美其名曰要树立道德形象,但最后却只能侵害了人民权利的事情。
最近,我看了一则新闻报道,看后令人啼笑皆非:河北石家庄某地以政府的名义出台了一项措施,为了保障新农村建设、体现当地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些“独特”之处,或者设法从实物上、外观上体现当地新农村建设中取得的一种成就,要求农民上地时,要穿上统一的服装!诸位,不知你们看到这个新闻之后,有何感受?是否觉得可笑?我看后的基本感觉就是令人啼笑皆非!如果说一家工厂、一家企业以工厂或企业的名义,或者以农村共同体的名义,要求职员穿统一的服装还是可以接受、甚至必须服从的话,那么,一级政府要求农民穿统一的服装,到地里种田,真有些滑天下之大稽。我出身农家,当过农民,我想,除我之外,在座的很多同学也是农村来的吧?大家想想,到地里耕作,怎么穿统一的服装?有没有必要穿统一的服装?事实上,这种情形就是所谓典型的积极自由的方式。其实是“被自由”的方式。这个问题,我将在下面专门论述。这是今晚我和大家交流的第一个话题。
第二个问题: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看一元秩序和二元秩序
今晚向和大家交流的第二个话题,是如何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视角继续反思一元秩序和二元秩序的命题。积极自由我想大家知道,在座的各位如果感兴趣的话,不妨看看相关的论述。积极自由来自这样一种理念,一个人决心要把理解的一切自由贡献给其他的人。即我对自由的追求就应当是人人对自由的追求。通俗点说就是说你现在不自由,那我给你自由吧?你没有自由,那我创造条件,让你自由。这种自由观以及自由模式,就是积极自由。包括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当年竭力追求的自由,就是这种积极自由。说个题外话,我对毛主席特别崇敬。我到歌厅里唱歌,有一个保留节目,就是《毛主席走遍祖国大地》,那首歌很抒情、也很欢快。前两天在杭州千岛湖和朋友一起唱歌时,我还唱了这首歌呢(学生欢叫:“老师现在唱一个”)哈哈,这个环境,嗯,这不是唱歌的环境嘛,所以就不唱了。每次我点唱《毛主席走遍祖国大地》时,那些年纪比我大一些的教授们总会说:“谢晖啊,你们年轻人还能够唱这样的歌啊,还喜欢唱这样的歌啊?”好,题外话就不多谈了,言归正传,我在这里提到毛主席,是因为我热爱、湖南人更热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他一生就有这样一种积极自由的理念和信念,这个理念或信念具体是什么呢?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就有“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人民医院”、“人民邮电”这一系列把人民装在心头、放在心底的安排。
但问题是一方面,政府能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人民要不要政府全心全意地进行服务?如果说我根本就不需要这些,即在我自治的领域中,我根本就不需要你的那些服务呢?你能强制性地为我服务吗?刚才我们尊敬的蒋院长在接受省电视台主持人提问的时候,他讲了一句话,我的印象特别深。虽然原话不是很清楚了,但大体意思是说:服务型政府要体现一个基本的特点,当一个人遵守了国家法律的时候,这个人就感觉不到政府的存在;反之,当一个人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时候,向政府提出要求的时候,政府则必须在他身边。啊,真是说得棒极了!讲得真是好极了!“棒极了”、“好极了”究竟在什么地方呢?因为它恰恰和我们这里交流的主题相吻合,他所强调的就是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什么意思呢?它是讲只要一个能够做到的事情,他人、特别是政府就不要给予主动参谋、主动帮助,更不能主动介入。一旦提供帮助,就有可能是对一个人的主体性或尊严的伤害。
谈到这个地方,我就想起一件事。有一年,香港某大学一位老师讲学一周,挣了四万块港币,当时我正好在香港。他听说后她给我发了一个邀请说:“谢老师,你过来吧,我正好最近很轻松地挣了四万元,你在香港的这几天,我们争取把它花完。”结果我俩使劲、使劲地花,最终在我走之前她只花了两万块钱。这也就花的很够意思的啦,是吧?那大概是2000年左右。这是题外话。我讲这位老师还要引出一个和消极自由相关的故事,有一天,我俩去香港海洋公园游玩,时令尽管是冬季,但香港那天天气较热,所以在这个地方玩的时候,她背着一个很沉的包袱。我觉得我总要表示一下男人的绅士风度吧?可每次我要去替她拎那个包,她每次都拒绝我。后来我看她实在很累了,没告诉她就把她放在地上的包直接拎起走。看到这一幕,她气恼地说:“谢晖啊,如果这要在美国,我可要骂你的”!我呢,当时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为什么呢?我帮她拎包她还要骂?这是什么理嘛!她说:“你这是小看我,歧视我,你要知道我从美国留学回来,我多多少少受女权主义的一些影响”。那我跟大家讲这个是什么意思呢,是说这位老师其实秉持的理念就是什么理念呢?嗯,就是消极自由主义理念。在她看来,当她向我提出要求说“谢晖,我太累了,你帮我拎一下包吧?”这个时候,我当然可以帮忙。或者我向她提出要求“我能不能给你拎包?”她同意了,我才可以替她拿。反之,如果她没同意,而我主动拿起她的包走,这确实是对她尊严、能力的一种小看。你看、你看,是和我们的理解视角不一样吧?
所以,消极自由主义价值观和积极自由主义价值观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我们今天在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领域中,对于法治建设,我们更多地秉持的是消极自由主义的理念,同学们可以看看法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人的权利大体上是自治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对于道德建设每每坚持的积极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这样一来,政府就可以大包大揽,并不适当地强调政府的这种大包大揽;有钱有财的人就可以大包大揽,也不适当地倡导这种大包大揽,比如对新疆的有关援助计划。大家知道,新疆是我们中国一个真正堪称地大物博的地方。我们中国号称是人口众多、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体现在哪里呢?主要体现在你们东部、中部地区,而地大物博则主要体现在我们西部地区,我是甘肃人,我们那里就堪称地大物博。而新疆则占了我们整个中国领土面积的六分之一左右。有一年我到新疆去,新疆某个州的副书记就告诉我:谢老师,说老实话,我们对国家动员各个省来到新疆支援我们热烈欢迎,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说法律规定的自主权真正到位了,即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到位了,新疆根本就不需要各个兄弟省来我们这里进行帮助或援助,因为我们自身资源发达,特别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非常多,仅靠我们储备的丰富资源和能源,就足以成为中国第一富省。对此,我完全赞同他的意见,最近我在厦门大学出版社要出版一本书,这本书的名字叫《沟通理性与法治》。在这本书里面,我专门讲了一个主题,即“地方自治与法治”。我在那里就根据他的观点,展开了论述,因此所讲的内容和他给我讲的主题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可我们一方面不按照法律,放手人家自主发展,另一方面,还倒过来说,东部发达省份对西部地区要进行支援,这叫什么呢?这叫因为你贫穷,所以我支援。所以这是典型的积极自由主义。那么消极自由主义它对此怎么做呢?国家我们要帮助新疆发展当然可以,但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对新疆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家占多少、新疆占多少、开发商占多少,用法律把它规范下来。如果是这样,我想新疆也罢、整个西部也罢,人们还是很富裕的。这就是契约关系,是一种消极自由主义的法律关系。可现在变成什么关系了呢?变成一种新疆与内地之间的道德关系,或者新疆、西部对东部地区感恩戴德的关系。新疆和西部地区按照其拥有的资源、能源,只要按契约化的法律开发,地方财政和收入足以是富省,因此,他们可以对法律、甚至对中央感恩戴德,但他们不需要对内地省份也感恩戴德,不需要向上海感恩戴德,也不需要向山东感恩戴德……完全不需要这样,因为你东部的发展廉价地运用了我西部多少资源和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