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重要犯罪。学者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研究基础是刑法谦抑,并因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者等概念内涵进行适当限制。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该罪设置的初衷,对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也具有积极意义。
(十)食品安全犯罪研究加强食品安全保护是《刑法修正案(八)》保护民生的重要体现。学者们以民生保护为视角,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内涵、法律适用及发展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1)品安全监管责任。有学者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认为我国可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但应作一定的限制,包括以“公共安全”限制其行为,以法人实在说确定其主体。[54](2)食品安全犯罪的完善。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订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罚金刑规定过于原则、资格刑缺失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修正。[55]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并完善其法定刑及适用。[56]此外,还有学者探讨了各种具体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如主张拓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调整对象,增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器具罪,增加运输、持有型犯罪和过失犯。[57]
我们认为,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惩处,其惩治的范围应当包括食品生产、销售、监管等各个环节。从这个角度看,本年度学者们对食品安全犯罪探讨的立足点是合理的,并在多个方面丰富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研究。
三、结语
由上可知,2011年度,我国刑法学者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契机,加强了刑法立法、司法和理论方面的诸多热点、重大问题的研究,在刑法基础理论和刑法现实问题研究方面,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未来,我国刑法学研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法基本价值与理念的坚守。价值是刑法的根基。刑法体系、制度和规范的确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价值理念。基于不同的价值理念,学者们对同一问题的研究通常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这在2011年度诸多问题的研究上都有所体现。因此,坚守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合理平衡秩序与自由的关系,将是我国未来刑法学研究所需坚持的。二是本土国情的合理把握。刑法虽然不能完全囿于一国的现实,但社情民意是刑法的社会基础。刑法中许多问题的判断都离不开本土语境,否则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这要求我国刑法学研究必须合理把握本土国情,在现实国情与未来发展之间寻找合理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创新。三是研究视角的拓展。研究视角创新是理论创新的重要方面。刑法学研究既要注重实践,也要注重思辨;既要考虑现实,也要参考历史、国际,还要进行跨学科研究。唯有如此,刑法学才能保持其丰富的生命力,并得以不断地繁荣发展。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始终坚守刑法的基本价值,同时保持开放的视角,积极探索刑法学研究的新领域、新问题,努力进取,未来我国刑法学研究一定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注释】参见田宏杰:《“风险社会”的
刑法立场》,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见方芳:《“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参见程岩:《风险规制的
刑法理性重构——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参见高铭暄:《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理论研究》,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参见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
刑法理论问题反思》,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参见左坚卫:《论〈刑法修正案修正案〉的价值取向》,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参见张勇:《民生
刑法的人本价值:兼评〈刑法修正案修正案〉》,第362-365页。
参见卢建平:《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
刑法》,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参见王政勋:《论客观解释立场与罪刑法定原则》,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1期。
参见袁林:《超越主客观解释论:
刑法解释标准研究》,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参见程红:《论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载《法学》2011年第1期。
参见龚振军:《
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之关系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
参见赵秉志、彭文华:《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参见欧锦雄:《复杂疑难案件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对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对决》,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
参见庞冬梅:《评陈兴良教授的“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一文》,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参见侯国云:《德日犯罪构成理论批判》,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参见刘艳红:《犯罪构成体系片面化之批判》,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参见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9页。
参见蒋熙辉:《创新社会管理视野中的刑事法治变革》,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参见李希慧、焦阳:《论
刑法观的革新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回应》,载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5页。
参见李芳晓:《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参见许健、崔楠:《七十五岁免死:“审判的时候”应为判决确定之日》,载2011年5月13日《检察日报》。
参见徐留成:《老年人犯罪死刑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修正案〉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17页。
参见赵秉志:《中国
刑法改革新思考》,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参见卢勤忠、卢展:《老年人犯罪死刑立法的理性思考》,载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18-619页。
参见王利荣:《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再协调问题之思考》,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参见王志祥、敦宁:《刑罚配置结构调整论纲》,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见前引,第488-526页。
引注同。
参见刘宪权:《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比较探析》,载《法学》2011年第10期。
参见阴建峰:《论故意杀人罪死刑的立法改革》,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参见阮祝军、张铭训:《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础:以罪责为核心重构量刑原则》,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参见姜涛:《再访量刑基准——一个实体性的判断标准》,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
参见张向东:《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量刑方法的革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
参见李洁、于雪婷、徐安怀:《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方式选择》,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
参见王强军:《特殊累犯裂变式增加的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
参见陈金林:《累犯的前提:犯罪还是刑罚?——对〈刑法修正案修正案〉第六条的解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5期。
参见王飞跃:《累犯成立条件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参见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
刑法的重大意义》,载《中国法律》2011年第2期。
据初步估计,全年有关社区矫正的学术论文可达300-400篇。
参见叶慧娟:《论〈刑法修正案修正案〉视野下的社区志愿者问题》,载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50-558页。
参见赵秉志、赵远:《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参见刘宪权:《醉驾入刑应杜绝“模糊地带”》,载2011年5月17日《法制日报》。
参见吴飞飞:《不宜将“但书”规定作为醉驾免罪依据》,载2011年6月6日《检察日报》。
参见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热点问题研讨》,载《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参见冯军:《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参见王志祥、敦宁:《危险驾驶罪探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7期。
见前引,第834-914页。
参见宋伟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司法认定》,载《河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参见赵秉志、张伟珂:《试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载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5页。
引注同。
引注同。
潘星丞:《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刑事责任——监督过失理论的借鉴及本土化》,第1311-1316页。
参见吴喆、任文松:《论食品安全的
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
参见刘冀民:《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载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6页。
参见梅传强、杜伟:《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再完善》,载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3-14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