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益发展的刑法现实问题研究2011年度,以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提出、《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为契机,学者们对社会管理创新观念下的刑法理念变革、老年人犯罪等刑法现实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并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理念变革研究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面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新命题。2011年,学者们以社会管理创新所追求的“维护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之根本目的,探讨了刑法观、刑法解释、刑法适用、刑罚观、死刑、老年人犯罪等观念和制度的变革。[19]
不过,就刑法对社会管理创新目标实现的作用而言,学者们的主张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要求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刑法从静态稳定向动态稳定的观念转变,启动刑法的全面修改,推动刑事法治领域的能动司法,建立健全刑事法治领域的预警、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度。[20]另一种倾向则是反思传统刑法观并适当限制刑法的运用,主张刑法要从万能刑法到作为辅助治理手段的刑法、从国家专政的刑法到民权主义的刑法、从“严打”犯罪的刑法到预防优先的刑法以及从刑法的公法化到私法化的转变。[21]
毫无疑问,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在社会管理中,刑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社会管理创新对刑法的价值提出了新要求。在充分保障自由和人权的前提下,如何最大化地实现社会的秩序与和谐,是刑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需要思考的命题。总体上看,本年度学者们抓住了问题的主要方面,所开展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刑法具有积极作用。
(二)老年人犯罪问题研究2011年度,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学者们从多个方面加强了老年人犯罪的适用研究。
概括而言,2011年度,学者们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合理性问题。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矜老恤幼”的刑事法律传统、老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刑罚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分析,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是合理的。[22](2)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制度的适用问题。有学者认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中“审判的时候”应指判决确定之日,即行为人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期间已满七十五周岁。[23]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应理解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特别残忍手段的行为,并且故意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24](3)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制度完善。有学者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还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合理界定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规定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放宽对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罪人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增加规定针对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25]也有学者主张将老年人犯罪宽宥的年龄降为七十周岁,同时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刑的除外”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