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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颇的正义

  

  其次,李启铭案,与其说判决能给我们更多解释(如美国法院判决那样),不如说这个案件从开始到最后判决结果出来的过程带给我们的启示更多。在这里,笔者主要结合三个关键事件进行分析,试图找到形成此判决结果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一)事件一:李刚在央视采访中大哭


  

  对普通中国人来说,很少或根本上不可能在国家级电视频道看到一位官员那样的大哭,而且哭得那样伤心。从个体心理学来说,这种“物以稀为贵”的心态,确实帮助了李刚之子李启铭,让其那种嚣张气焰所引起的“全国性”愤怒,减少了很多。作为一位父亲,对于儿子出了这样的过错,伤心大哭实在无可厚非,而问题不在于李刚的大哭,而在于李刚的大哭通过央视传达到了全国人民的眼中。而这会造成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就是言论“沉寂化”效应。


  

  言论“沉寂化”效应,是美国耶鲁大学著名宪法学教授欧文?M?费斯提出来的。费斯教授认为美国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是有特定价值的,这种自由是社会层面的,不是个人意义上的自由。这项法律保护公众讨论公共事件、知晓各方观点的权利,是一种公共自由


  

  {4}。而美国就是在以国家干预为前提假设下,对于国家的干预给予了足够的规制,但对于来自非政府的言论不平等问题没有给出足够好的制度约束。这样就形成了非政府管制下的言论自由的“多数暴政”,这就是“沉寂化机制”{4}。在李启铭案中,很明显的就是央视成了此种非政府管制下的言论自由的“多数暴政”。言论“沉寂化”,概言之即指,对于公共事件,不能光听一方的陈述或其它表达,而对另一方的言论或处境不予理睬。全国人民可以看到李刚的大哭,却无法在同样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看到那一死一伤的家属的相关言论及任何境遇,这样无疑给当时处于不利的李刚之子一方予以了“加分”,但却是以牺牲另一方的代价取得的。无论央视的动机为何,其行为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事件二:判三缓三的网上传言{5}


  

  在判决结果公布前一周左右,网络上一种很盛传的说法是,会判三缓三,这在国内主要论坛、博客、微博中都可以找到。网络空间有其特殊的规制形式,这一点完全不同于现实生活的规制。网络空间的生活主要是由代码来规制的[5]。根据我国现在的网络代码架构,由于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决定如何规制,这样的结果之一就是网络中的意见有真假之分,需要我们去辨明。我们可以基于两种情况的假设来对此案判决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是法院的确有计划想判三缓三,一些知情网友发现后,认为这个结果很不公正,因此就积极在各大论坛散播。由于我国法院系统不是美国那样的封闭体系,所以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如果这样的话,相对于判三缓三的结果来说,这是网民的胜利,但却只是相对的胜利。第二种情况是法院的确没有计划判三缓三,网络上就发出有此传言。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如果法院真的没有这种计划判决的话,那么会是谁传出此传言呢?我们得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进行分析。人是有理性且自利的,但这种理性与自利,是有限的。对于紧急情况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作出对照,进行比较。如果法院计划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而作为中国关系社会的河北某地方,作为父亲的李刚肯定能提前得知判决结果。而这时候,让我们不得不佩服的结果是,在网上找类似“五毛”的高手,进行散播判三缓三,而作为法院的主审法官,看到此种主流言论,为了顺“民意”,体“民情”,不能判决和民意相差太远,就给出判决六年吧。如果真的是这样,我们得对李刚家人及相关谋士“相当敬仰”,其懂得并成功的运用了互联网的特点,为李启铭争取了最好的结果。而作为一般网民的我们,很难想像出竟还有这样的事。这就是影响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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