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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对于“终端要求”,中国要求作为全国银行卡银行间处理网络成员的所有终端(ATM机,商户处理设备和POS机)都能够接受标注银联标识的所有银行卡,这就保证所有标注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能够被商业银行和商业终端设备接受,并通过银联网络处理,但这一要求并未排除这种终端同时接受标注其他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标识的银行卡,也就是并未阻碍接受通过银行间的、非银联的网络处理的银行卡。其结果是,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可以进入必须接受标注银联标识银行卡的终端。这些终端随后也通过他们的网络处理交易。然而,这些服务提供者可能无法进入所有终端,因为与银联标识卡不同的是,商业银行、收单机构和商户可以拒绝其进入。此外,即使达到同等进入水平,这些服务提供者也必须花费比银联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进入银行和商户终端的水平,恰恰是对发卡机构和银行卡使用者吸引力及其竞争地位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专家组认为,终端要求改变了竞争条件,有利于银联,而根据第17条第3款,这就是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给予了较为不利的待遇。


  

  对于“收单机构要求”,中国要求收单机构标注银联标识,成为银联网络的成员,并且能够接受标注银联标识的所有银行卡,但并未要求收单机构不能接受通过银行间的、非银联的网络处理的银行卡。专家组认为,对这一措施的分析思路与上述“终端要求”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收单机构要求改变了竞争条件,有利于银联,而根据第17条第3款,这就是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给予了较为不利的待遇。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注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7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银行服务如下所列:a. 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d. 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 担保和承诺;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其他金融服务如下:k. 由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有关软件;l.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的建议。
“收单机构”向商户提供销售点(POS)设备以使之能够处理支付卡,管理商户的账户,处理与商户有关的事务,并保证支付能被适当的划拨给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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