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历史、原则与制度

  

  第三,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在实践中,农民经常将宅基地“转作他用”。虽然《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禁止宅基地“转作他用”,但根据土地规划原则,应当认定宅基地不可“转作他用”,否则将会危及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36]因此,《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明确禁止宅基地“转作他用”。


  

  第四,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条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农民应该享有一定的处分权。然而,现行《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与此背道而驰,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不过,《物权法》第155条的规定在宅基地使用权处分问题上已经有所松动。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及其实施状况,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应当有条件地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第97条第3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屋以及宅基地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转让、赠与或者出租。农村村民转让、赠与或者出租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表面上看,《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已经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处分。实际上,在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语境下,该条规定如同具文。因为,在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的制度语境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怎么可能有偿受让或租赁宅基地呢?另外,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和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又有何本质区别呢?可见,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使用,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处分问题变得异常复杂,立法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分析方可着手进行制度设计,切不可草率从事。否则,不仅日后会为人所诟病,还会影响土地资源利用秩序的建构。


  

  此外,如何构建科学、务实的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规则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难题,需要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六)合理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交易”日趋活跃。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地方政策开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然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游离于法律的框架外,不仅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了严峻挑战,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土地管理法》再修订决不可视而不见或率而立法。笔者以为,下述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开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之规定原则上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行《土地管理法》之所以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出于对耕地转用失控之担忧。应该说,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仔细思量,耕地转用失控并不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然的逻辑结果。问题在于,能否管控住耕地的大量转用之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中能否准确地进行角色定位。如果地方政府能够退出土地交易利益的角逐场,不参与土地交易利益的博弈,保持土地管理者所应秉持的中立立场,由此理直气壮地强化对土地用途管控程序,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即使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也不会导致耕地转用失控之态势发生。否则,即使规范了严格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出于“土地财政”的考虑,政府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耕地大量转用的情况发生。[37]一轮又一轮“开发区热”、“房地产热”以及遭众人责难的“强制拆迁”就已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土地管理法》修订时,从主体权利平等与市场经济合理竞争等基本原理出发,开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方向,但对政府在其中权力行使的合理限制性规定则应有更重要的把握。另外,开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势必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监管、地籍管理等制度。[38]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第106条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基于非公益性项目的流转,而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基本上持禁止态度。表面上看,《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已有了较大拓展。但如前所述,由于实践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并无多大商业价值,故其基于非公益性目的的流转可能性不大。可见,一旦该项建议被采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即进入市场流动的状况将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观,因此这些修订建议不应被采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