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完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是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国家应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成若干土地用途区,规定各区的用途管制规则,即区内允许的土地用途、有条件允许或要限制的用途和禁止的用途,根据用途管制规则来管理区内的土地用途,而不是去规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29]《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制度规定得比较抽象。为此,参考《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第36条的规定,可以列举各种因素,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二,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应是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估,提炼经验,发现问题,为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改进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风险,成为土地集约有效利用的智库。因此,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制度的意义深远。然而,《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对此只字未提,应引起重视,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修制度。由于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是一种限制手段,具有刚性特征,一经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作出规定,就必须遵照执行。为弥补土地用途管制弹性不足的缺陷,确立规划编修制度实属必要。现行《土地管理法》第26条确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修制度。该条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再加之实践中对规划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领导变”、“随项目变”的情况时有发生,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因此,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可根据《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第44条细分编修权利的规定,对该制度加以细化,以增强其拘束力。
(五)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处分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制度。虽然《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及物权性,然而限于社会诸多因素的制约,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双重属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举步维艰,其实践运作遭遇尴尬。为了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良好实施,《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尤其应强调下列几点。
第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制度。综观我国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在内的现行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是有偿还是无偿,学界也存在多种主张。[30]在实践中,我国于1990年至1993年期间,曾有过宅基地有偿取得的短暂试点,但很快被叫停。为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取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收费。[31]此后,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均为无偿取得。从发展趋向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应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于宅基地的集约使用、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退出机制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如何构建有偿取得制度,涉及的问题很复杂,立法亦不能简单化地一改了之。就目前农民经济状况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当下的社会福利性质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制度有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覆盖至广大农村,但居住问题在短期内还只能靠农民自己解决。[32]如果实行有偿制度,像20世纪90年代初期那样,向农民收取一两千元的宅基地使用费,不仅体现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还会增加大多数农户的负担,甚至辐射产生其他不必要的担忧。[33]加之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允许村民无偿取得,也是当下农民集体的意愿。[34]《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当明确规定农民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增加其法律确定性。
第二,宅基地取得条件要法定化。为此,一要重申并坚持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配置原则,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需;二要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对取得条件和使用标准,如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范围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但是,该项制度却面临着实践困境。有调查结果显示,“一户多宅”现象在个别地区比较严重、人均住宅面积严重超标、大量“空心村”出现。[35]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非常复杂,无偿取得是表层原因,根本动因还在于“一户一宅”标准缺乏责任制度保障。当生活实践对法律规定的突破成为常态时,就有必要审视法律规定之缺陷,并加以完善。
为根治此种弊端,实现严格宅基地管理、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等政策目标,《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不仅于第96条再次明确了“一户一宅”标准,而且在第97条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有其他居住条件的农民们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予奖励”。但是,《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第97条第4款的规定的合理性有值得检讨之处。其一,农民腾退宅基地给集体经济组织,似乎是由国家买单,显得关系不清;奖励多少,标准如何确定,其合理性与操作性均阐明不足。其二,若该项制度的前提即“一户一宅”制度作用未得以真正落实,无疑将激励农民千方百计地不断获取并不断腾退宅基地,以获取奖励。笔者认为,为杜绝农村人均住宅面积超标情况的无序发生,不妨尝试作出如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农民无偿取得,确有条件的地区乡村,对于超标部分应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