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所存在的上述障碍,也并不是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通过法律教育向纵深发展以及法律意识地长期有计划地培养,现行体制的逐渐改革和完善,使得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可以获得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改革现有的判决书书写形式,加大判决书的说理成分;或者通过制度引导法官重视判决说理、重视判决学习、参考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会逐步破解制度内障碍和困境,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我国构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要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特点。但由于成文法多表现为抽象、概括的法条而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无限而复杂的社会存在表明,立法永远是一个“逼近完美而无法达到完美”的过程,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无限而复杂的社会是无法被有限和确定的法律所穷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成文法所表现出的滞后性在所难免。对于成文法的缺陷,法律工作者不断思考着如何予以弥补且不破坏法的稳定性,而创制案例指导制度则不失为一种全面和有效的弥补方式。
2.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和审判质量
法官的审判工作需要讲求效率,而审理疑难案件是个非常困难的事情,法官在审理时,首先需要给个案定性,然后寻找法条支持。如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找出相似的案例即可判决,减少了必要的重复劳动,而且可以减少上诉、重审等现象,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保证了同案同判。
3.案例指导制度可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法官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案件,做出差异明显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决。这种现象必然给法律的适用带来麻烦,给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因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不同甚至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1]前几年反响强烈的“许霆案”,在经过广州高院发回重审之后,许霆最终被判5年有期徒刑,而和许霆有类似经历的云南何鹏却被判处无期徒刑,如今已服刑10年,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通过发挥先例的指导作用,使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出相同或类似的判决结果,克服出现“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判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