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共有——交易与许可的经济分析

  

  利用知识产权所要求的包括研究开发、产品提炼、实验、生产、销售及服务等方面的角度的完美公司,只在理想的世界里存在。发放许可不仅仅是现实的需要,


  

  更因为它为权利人带来了诸多的商业利益:首先,企业可以通过拥有更多的、通过许可赚取专利租金从而降低成本或得到利益的机会;其次,企业可以借助许可扩展自己的市场、增强自身的市场渗透力,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覆盖原本不可触及的领域,抢占进入相关市场的先机;再者,企业可以借助许可扩展自己的市场,通过互补产品增强自身的市场渗透力,减少经营风险;此外,许可还可以发挥创造技术标准以及进行战略威慑的特殊功用。事实上,大多数公司通常都必须考虑许可的可选择性,如今的专利许可已经成为用以实现公司战略性目标的工具。


  

  (二)单方实施许可的博弈分析


  

  专利权是法律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所允许的有限度的垄断行为,专利共有是企业在法律的支持下借助共有独占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利润,实为少数共有人对一定技术市场的垄断,符合经济学上的“寡占”概念。博弈理论在寡占中的适用,主要是讨论合作研发企业彼此的策略选择以及所获得的利益。


  

  根据《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无约定时,共有人得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任意将共有之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对合作研发的企业而言,


  

  考虑到专利法有关单方实施许可权的规定,如果合作的目的在于借助合作“垄断技术进步和发明创新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面临的无非两种策略:要么坚守


  

  防止技术扩散的约定,要么背叛防止技术扩散的约定。在纳什均衡的情况下,甲企业在考虑合作企业乙可能做出的行为后选择自己的最佳策略,乙企业也将于权衡合作企业甲的反应后选择己方最佳策略。但是,无论哪一方都必然会考虑到,现行《专利法》为遏制拒绝授予许可、防范此种垄断行为危害市场竞争而进行了特别的约束。该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4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这一规定不仅足以使企业防止技术扩散的企图落实,更将直接促使合作的任一方得出“即使守约,合同目的仍旧会落空,如果毁约反可得到更多利益”的结论。因此无论对方做出同样抑或相反的选择,合作研发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不申请专利、转而适用保密协议,次优策略是获得专利后毁约、自行单方发放普通许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