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上骗取信任后转移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于鹏
【关键词】婚宴;骗取;转移财物
【全文】
案情:冯某系无业人员,平时游手好闲却喜欢享受。一次偶然机会,冯某发现到结婚喜宴蹭饭不仅可以好吃好喝而且还经常有意外的“好处”,于是便干上了专业的“蹭喜宴”买卖。2012年1月11日,冯某盯上了本地纺织大户周某儿子结婚的喜宴。早上7点多,冯某便混入了周某结婚的队伍,跟着婚车到女方刘某家接新娘,期间不停地忙里忙外、张罗客人,甚至还帮着刘某佩戴胸花。经过一上午的“忙碌”,冯某已经完全取得了周某和刘某的信任。中午喜宴开始之际,因为宾客众多,新郎周某便请冯某帮忙招呼客人,并安排冯某其帮助分发烟酒等招待品。冯某发现周某用于接待的烟酒均是高价货,便想从中弄点好处。于是,冯某将原本定为每桌两包、两瓶的烟酒分别减半,剩下的自己偷偷的运回家里。之后,冯某返回酒店准备大吃一顿,又被刘某叫到身边帮忙收份子,冯某“灵机一动”,趁刘某不注意又将收到的份子钱也“半数”收入囊中。事后经调查,冯某克扣的烟酒价值23000元,份子钱6400元。
分歧意见:对于该案如何定性,办案人员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因分别受到周某、刘某的委托,开始时对烟酒和份子钱均属于合法占有,只是后来非法的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以骗吃骗喝捞好处的概括故意,实施了虚构身份假冒亲朋好友的行为,骗取周某、刘某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趁周某、刘某不注意,秘密窃取他们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虽然委托冯某代为分发烟酒,但主观上并没与让刘某代为保管的意思。周某的委托只是让冯某帮助完成“分发”这一行为,至于剩下的烟酒是放在原处还是交给其他人,周某并没有给授权冯某。一般来说,喜宴主人准备的烟酒是有数量的,通常是按照预计的客人数量准备的,即使有剩余也不会多太多,而且主人一般会指定自己的亲戚代为看管或放在吧台等有人看管的地方,并不需要分发者代为保管。也就是说,周某的烟酒自始至终都仍在周某或者其安排看管人的“占有”之下,冯某得到的授权只是将这种“集中的占有”通过“分发”行为改变为“分散的占有”。所以,冯某私自克扣烟酒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同样,刘某虽然委托冯某代收份子钱,但刘某一直在场,主观上份子钱是从客人处直接到了自己的占有和支配之下,并没有授权冯某代为保管这一中间环节。所以,冯某克扣份子钱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