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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进路:从划分模式到探求共性

比较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进路:从划分模式到探求共性


印波


【摘要】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的主流进路是划分刑事诉讼程序模式。达马斯卡的审问/对抗模式和阶层/同位模式是这种进路的代表。唯模式论者往往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的差异而忽视它们的相似之处。本文参考英格拉姆对于不同法域刑事诉讼程序共性的探讨,提出比较刑事诉讼法还应采用探求共性的进路,寻求相互理解的比较。
【关键词】比较刑事诉讼法;研究进路;划分模式;探求共性
【全文】
  

  一、两种主流的模式划分


  

  赫尔伯特·帕克(Herbert Packer)早在1964年提出的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的刑事程序价值界分广为比较刑事诉讼法学界所援引。有学者认为帕克概括了“普通法系的正当程序模式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控制模式”。[1]然而,帕克明确表示,他的模式划分仅建立在其对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基础之上,他并没有比较刑事诉讼法的意愿。[2]因此,尽管他的模式划分影响深远,此处并不作讨论。本文讨论米尔建·达马斯卡(Mirjan Damaka)的两组产生巨大凡响的模式:(1)他在1973年系统梳理的审问模式(inquisitorial model)和对抗模式(adversarymodel)。(2)他在1975年创立的阶层模式(hierar-chical model)和同位模式(coordinate model)。[3]


  

  (一)审问模式和对抗模式


  

  达马斯卡在文章《定罪的证据障碍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两种模式》中,系统梳理了审问模式和对抗模式,用以分别概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审判程序)的特征。[4]审问模式具有如下特征:官方负责调查确证事实,并将这些事实累积记录在案卷中;被告被期待帮助查清事实,随着调查深入,也有权了解不利于己的证据;法官积极地收集和筛选证据;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限制规则;当事人在出庭时对于证据的展示没有掌控能力;判决结果在累进的行政化程序中作出,这种审判程序与以口头证据为主的听证程序有很大差异,它需要审查含有大量书面证据的案卷。相反,对抗模式具有如下特征:对立的当事人双方完全掌控各自案件的准备和陈述;当事人双方公平竞争,均没有义务帮助另一方;被告有权对已经发现的信息或者庭审中展示的证据保持沉默;当事人可以利用复杂的证据限制规则将不利于己的证据排除出法庭;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在审判开始前没有预先了解案情;判决结果在一次性的听证程序中作出,该听证程序着重考察当事人的口头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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