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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边界和保护

  

  至于人格权立法的具体模式,我国学者提出三种思路:(1)坚持《民法通则》的立场,制定单独的“人格权法编”;(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3)采用《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格权。[18]目前,第一种思路逐渐成为主流。例如,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均对人格权进行了专门规定。[19]笔者认为,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方式规定人格权法,基本不是一个价值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人格权放在民法体系内的哪个位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规定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规定。因此,将来制定一部人格权法或者在修改《民法通则》时加强人格权方面的内容,均是可以接受的方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采取哪种方案,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突出对自然人人格平等、自由和尊严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2)以各种具体人格权的确认为主要内容,对权利的界定以及权利的性质、内容、边界等作出规定;(3)在权利救济方面,确认作为绝对权利的人格权请求权;(4)给予“应当受到保护的人格利益”适度的地位;(5)设置兜底条款(一般条款)为人格权保护的发展预留扩张空间。同时我们在立法时还要注意人格权立法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协调。


【作者简介】
张新宝,单位为中国法学杂志社。
【注释】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9-67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格权法的产生、发展与展望》,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5270  2011—11-15。
参见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7页。
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张红:《基本权利与私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77页,第65页。
参见《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21-722页,第880-881页。
参见马强:《试论贞操权》,《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郭卫华:《论性自主权的界定及其私法保护》,《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参见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
参见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页,第395页,第21-76页。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8页。
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48页,第354页,第3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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