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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变革契机的选择

法律变革契机的选择


李建波


【关键词】变革;契机;程序;公正
【全文】
  

  司法程序优惠从谁开始?从赵作海这样的平民百姓,还是刘涌这样有钱有势的权贵富豪,不同的选择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法律的变革又成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是否适当基于个人的水平,我没有能力评述,只想就变革的契机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为什么一些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变革在我们国家有时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阻力,使法治上的进步显得举步维艰,这固然有根深蒂固的国民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原因,然而在变革契机的选择上,在我看来也是有很大问题的。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西方国家确立多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先进性在法理上几乎无可争议,然而在中国推行却障碍重重,面临诸多非议。原本面临诸多良好的契机推动变革,可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被实务界一次次错过,那些并非契机的机会,却被实务界牢牢抓住,做为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很好的一个规则,却因推行时机选择的错误,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反而招致反感和排斥。


  

  试图在“沈阳刘涌领导组织黑社会案”中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变革契机选择的一大失误,不仅没有推动法治的进步,反而延缓了法治进步的步伐。此案由中国刑事辩护顶尖律师担任第二审辩护人,众多知名高校知名学者教授联名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论证刘涌一案侦查阶段程序违法,所得证据应依法认定无效,予以排除。事实证明,辩护律师的工作效果显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出乎绝大多数人的预料对刘涌案予以改判,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改判令舆论哗然,据称刘涌背负四十多条人命,竟然成功地逃脱了死刑,不能不让人对该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民意沸腾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终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史无前例地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直接提审,并撤销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全国人民拍手称快!


  

  本身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哪个更重要上就争论激烈,“重实体,轻程序”在我国民众中很有市场,大多数民众认为刘涌罪大恶极,该杀,审判结果公正;也有人主要是学术界人士认为程序法是公正审判的基本保障,对程序法的违背可能换来个案实体上的公正,但对整个法治破坏巨大,最终导致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就连我们母校的两位法学界知名权威教授,一个是刑事诉讼法学权威,一个是刑法学权威,两人的观点也截然对立,水火不相容!前者在一次公开讲座中愤愤不平地称刘涌被提审后执行枪决是对程序的严重漠视,是中国法律的耻辱;后者则在课堂上振振有词地说,刘涌罪大恶极,枪毙二十次也不为过,什么程序,没有实体上的正义,程序法还有什么意义?程序法本来就应该是服务于实体法的,程序法上的问题无可厚非!两个专家的观点可能都有点儿本位主义,可是其中的法理却不能稀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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