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立法完善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反映出了商标使用的一些共同特点。第一,在商业活动中公开使用。日常生活中,商标使用的场合多种多样,但只有在以交易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第二,连续使用。商标只有持续不断地使用和宣传,才能产生识别相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让消费者对该商标和某种商品或服务形成唯一对应的联系。为此,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商标连续使用的年限,从3年到5年不等,如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几年不使用,则会导致商标被撤销。第三,真实善意的使用。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各国商标法除了规定在商业活动中连续使用外,还要求当事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在真实和善意的主观状态下进行,而不能仅仅为了保留或维持商标权利而进行“象征性”的使用,比如,在少量商品上使用、适用范围很窄、只做有限的广告宣传等等。因为这样的使用不能成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识别功能可能并未实现。第四,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上述商标使用的不同特点均服务于一个共同的目标,即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所形成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使相关消费者看到或听到该商标就能联想到某种商品或服务,并通过该商标识别出同类产品或服务,以实现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实践中,“仅实施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发挥商标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3]


  

  通过对商标使用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可将其定义为:以某商标得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商标所有者在商业活动中连续和真实使用该商标。基于商标使用在商标确权、维护和侵权认定及民事赔偿中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应在我国《商标法》中有所规定。


  

  二、商标实际使用的方式


  

  总结中外商标立法和实务,商标实际使用的方式多样,并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其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这是商标使用的基本形式,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实践中,如果对注册商标加以改变,并使用在商品上,是否构成对商标的实际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6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的,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否则,不能认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台湾地区“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4]


  

  其二,在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品上使用。服务商标常见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