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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中的学与术

法律研究中的学与术


喻中


【关键词】法律研究
【全文】
  

  “不学无术”在梁启超看来,它强调了学与术的区别。但在我看来,它还可以衍生出一个朴素的道理:不学则无术。没有深厚的法律之学,哪有可行的法律之术?确实应当强调“学以致用”,但是,“致用”的前提是“学”,倘若不学,既无术,亦无用。


  

              ——喻中


  

  距今刚好100周年的1911年,时值辛亥,梁启超写下了一篇题为“学与术”的短文,文中提到,“不学无术”源出于《汉书·霍光传》,本来是用来评价霍光的,但却可以视为“学”与“术”对举的肇始。梁启超认为,学与术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例如以石投水则沉,投以木则浮,观察此事实,以证明水之有浮力,此物理学也;应用此真理以驾驶船舶,则航海术也。研究人体之组织,辨别各器官之机能,此生理学也;应用此真理以疗此疾病,则医疗术也。”梁启超还引用西方学者的话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学者术之体,术者学之用,二者如辅车相依而不可离。学而不足以应用于术者,无益之学也;术而不以科学上之真理为基础者,欺世误人之术也。”


  

  梁启超对学与术的区分,尤其是他对两者关系的界定,对于我们的法律研究,很有参考价值,也很有针对性。因为,从指向上看,当前的法律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它们分别对应于法律之学与法律之术。基础研究着眼于法律的基础理论或基本原理,旨在深化“法律之学”;应用研究侧重于提出具体的法律对策,或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旨在开发“法律之术”。但是,据我的观察,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无论是法律之学还是法律之术,都存在着与对方割裂的倾向。


  

  一方面,见之于当前的法学论著中的某些基础研究,离现实过于遥远,甚至看不到它们与实践之间的联结点。这种现象,在一些青年学者或青年学子的作品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他们往往被来自异域的某种新辞异说所吸引,但又不顾及这些新辞异说得以生长的政治背景、文化背景、实践背景。虽然他们花费了很大的功夫去解释这些新辞异说,但是,这样的基础研究实在不足以充当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甚至在引介新知方面,也乏善可陈。因为他们引介的,并非有生命力的、系统的新知,而是西方文明躯体上的一片碎屑,顶多只有保存起来作为标本的意义——甚至,能否制作成为标本,我都很怀疑。因为,经过翻译或第二次转译(譬如,原文是德语,初次被译为英语,然后再由英语译为汉语)之后,原文试图传达的意义,特别是言外之意,恐怕已经丢失不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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