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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应当指出,本文界定的职务犯罪概念主要突出了其主体和客体特征,用以凸显对国家公职人员辜负权力使命消极腐化行为的惩治与预防,增强了治理的政策性与针对性。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将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分章设置,这反映了我国反腐倡廉的信心与决心,但是从本质上看,贪污贿赂罪与其他渎职罪均属于职务犯罪,都具有亵渎职务的共性,所以笔者曾经主张将贪污贿赂罪纳入渎职罪一章,分节规定贪污罪、贿赂罪、玩忽职守罪等类型的渎职犯罪。如此安排,不仅反映了这类犯罪的本质属性,而且在节的层次上也同样突出了以刑法惩治与预防贪利型渎职罪即腐败型犯罪的需要。[2]


  

  (二)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表现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各项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职务犯罪仍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犯罪形式和特点不断翻新变化,已成为困扰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因此探索新时期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以及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更加有针对性地寻找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治理模式与途径。


  

  1.职务犯罪与经济活动的关系愈加密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那些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使调控职能的部门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领域,这些部门在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扮演着制定政策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成熟的法律制度的监督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规范,极易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而发生职务犯罪。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出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的趋势,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3]第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例如原机械工业部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财务处处长陈洪喜在任职期间,利用机械工业部撤部建局的改革时机,将其掌管的机械工业部账外资金近2000万元转移并购买国债盈利,给国有资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第二,银行、证券、期货等虚拟经济领域的行政权实施,例如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刘金宝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第三,企业行政审批、资金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例如原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利用经济适用房摇号进行舞弊,从中非法牟利100多万元;第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活动,例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在贵州公路建设中大肆敛财,6年间贪污受贿6000多万元,涉案违纪违法金额上亿元,创下贵州经济案之最;第五,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例如前齐鲁石化公司董事长王延康因贪污受贿被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随后不久继任的董事长张深也因经济犯罪被中石化纪委查处;第六,社会保障、医疗、就业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例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在任职期间,为多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第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例如原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李振民在关闭非法煤矿、打击私挖盗采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北京兴苑煤矿原1112采区非法开采发生死亡3人的重大责任事故。这些犯罪行为不但给我国经济建设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损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给我国的改革大环境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消极影响。应当看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矛盾运动的体现,是经济发展对国家权力产生冲击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巨大的经济利益诱因也对我国治理职务犯罪造成了不可低估的阻碍。


  

  2.职务犯罪呈现更大的隐蔽性和专业性


  

  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与转轨时期,随着经济形式、市场主体的不断丰富扩大,政府监管的对象也进一步增多,而政府对这些新兴市场主体的管理并没有丰富的经验,相关制度也不成熟,政府每出台一项新的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因无法及时与相关制度形成系统协调的配套体系,难免为职务犯罪提供新的机会,一些新形式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行政权力寻租、干部选拔中的不正之风等权力异化腐败现象必然会乘虚而入。首先,经济政策的宽缓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缺失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钻法律空子,走政策边缘,制造模糊行为,企图使犯罪手段从非法型向“合法型”转变,从而使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合法报酬为名收受劳务费、介绍费;有的利用鉴定、试用、宣传作为伪装接受大件物品、名贵字画、股票等财产利益;还有的利用认亲结友、婚丧嫁娶等传统民俗、打牌下棋等娱乐形式变相接受贿赂。其次,随着金融、股票、期货、房地产行业以及高科技的发展,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利用新兴行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实施犯罪,从而使职务犯罪呈现出较大的专业性。[4]这种隐蔽性和专业性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难度,给我国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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