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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许可”研究

  

  3.行为人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一般情况下,许可的双方都会约定许可的期限、许可实施的方式和许可实施的地域范围,一经约定,被许可人就必须在约定的期限、方式和范围内行使使用权,如果行为人超越了许可的范围实施被许可的使用权,则构成“未经许可”。超越许可的范围一般包括违反许可期限实施许可、违反许可的方式实施许可和违反许可的地域实施许可。违反许可的期限实施许可,例如许可期未至或许可期届满以后行为人仍然实施许可;违反许可的方式,例如行为人获准以A方式发行,行为人却采用了B方式发行,也属于未经许可;违反许可的地域,例如行为人在获得许可的地域以外实施许可。以上均属于超越许可范围实施许可,也属于“未经许可”的范畴。


  

  (二)行为人未经许可的表现形式分析


  

  现实生活中行为人获得许可的方式可能多种多样,行为人实施许可的方式也可能很多,所以未经许可的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具体说来脱不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和著作权人和录音录像制作者间没有任何许可的约定,行为人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


  

  这是最为普通的一种情况,行为人和权利人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而实施了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当然属于未经许可的范畴。这种情况占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但是存在以下几种例外:


  

  (1)合理使用的例外。所谓合理使用,即指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其中关涉到复制发行的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使用少量复制他人作品的”,“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的”,“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的”这几种情况。这些行为虽然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但是属于对作品的合理利用,因此,不需要得到许可,也不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其复制发行行为不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范畴。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法定许可的例外。所谓法定许可,指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需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三十二、三十九、四十三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其中牵涉到复制发行行为的有:“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征得权利人许可”,“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上几种情况,行为人虽然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复制发行了他人作品,也不属于未经许可的范畴。如果行为人也没有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仍然不构成犯罪,只是一个民事侵权的问题。但要注意的是,法定许可使用这些作品,均有一个前提,即作者声明保留权利的除外。如果作者事先声明保留这些权利,不得转载、摘编或不许使用,则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时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仍有可能属于“未经许可”的范畴,从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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