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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许可”研究

  

  4.分售许可,这种许可方式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或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许可第三人以与其相同的方法使用或部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许可人向第三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般称之为再许可。分售许可一般从属于以上三种许可方式,因著作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的同时才可以决定是否给予被许可方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没有使用该著作权的权利,自然也就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可能。所以分售许可是不能单独授予被许可人的。


  

  但是前述三种许可方式是否都可以授予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权利呢?一般认为,一般被许可人是肯定不能再许可的,只有独占被许可人和独家被许可人才有可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再许可。这是因为如果授予一般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权利,则和著作权人在一般许可方式下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会发生冲突,所以著作权人一般不会授予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权利,而独占和独家许可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著作权人已经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所以权利之间并无冲突,则当然可以再许可。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无论是独占被许可人、独家被许可人还是一般被许可人,获得著作使用权的目的不是要取得著作所有权,也不是为了向第三人再发放许可,而是为了自己使用其作品。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再许可的问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许可人必须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才能实现其目的,那么再许可就成为必要。


  

  二、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三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这两项是我国刑法对于著作权犯罪中“未经许可”的规定。


  

  (一)许可的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要符合“许可”的要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著作权人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1)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包括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产生时所依附的主体。《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原始著作权人只能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可见,作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与原始著作权人相应的是继受著作权人,是指并非基于自己的创作,而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比如继承、赠与、遗赠、受让等而获得著作权的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当然享有无人继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因此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成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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