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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第六,尽管在个案中,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消费者群、交易活动状态等都可能不同,“具有一定知名度”指的是即使该商标不为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所公知,但至少应当为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知,比如为周边都道府的消费者所周知。关于周知的判断,可以参照前述第三项的规定和JPO对《商标法》第3条第2款的审查指南,只不过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第七,如果拟申请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中的地名并不是《商标法》第7条之2第2款所说的地名,则不能依据此条款予以注册。


  

  第八,地域团体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参照《商标审查指南》第三章第十四部分对《商标法》第4条第1款(14)项的审查。


  

  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规定:“地域团体商标可以仅由常见的商品通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的字符组成;或仅由常见的商品或服务惯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的字符组成;或仅由常见的商品通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者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来源地之字符组成”。


  

  从这一规定看,地域团体商标由“产地名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及惯用名称”组成,因此,缺少这两个要素或者包含其它意在扩展显著性字符的都不是法律所指的地域团体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所说的“产地名称” 不仅包括现行行政区划中的地理名称,还包括以前的地名、县镇称谓、山川及海域的名称等,比如北海道、富士等。关于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所说的“商品或服务的惯用名称”,JPO给出的实例包括:以“織”或“紬” 表示丝织品或“和服腰带”;以“焼”表示“碗”或“茶杯”;以“塗”表示“筷子”;以“彫”表示“托盘”;以“細工”表示“篮子、箱子”;以“豚”表示“猪肉”;以“温泉”表示“提供洗浴客房”或“提供暂时住宿”的服务;以“梨狩り” 表示“提供梨园采摘”的服务等。另外,用以表示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字符若被消费者用来指向某一具体的产品或服务的,则属于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所说的“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比如,“天然あゆ”指天然香鱼、“完熟トマト” 指熟西红柿。还有,以下这些属于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说的“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来源地之字符”:如辅助表示来源地的“本場(产地)”、“特産(本地产品)”、“名産(地方特产)”,等;而那些不被认定为“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来源地之字符”的则不能包含在地域团体商标中,比如 “特選(精选)” 、“元祖(创始)”,“本家(鼻祖)”,“特級(特级)” 、“高級(高级)”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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