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新旧原旨主义之间存在很多分歧,但亦有三个共同点。第一,民主合法性。旧原旨主义者伯克、 新原旨主义者斯卡利亚、 麦克奈尔 都认为只有原旨主义才是唯一的与宪法的性质和目的相符合的宪法解释方法,当法官超越了宪法文本中字词的意义时,法官就丧失了民主授权。第二,固定论点:某一特定的宪法条款的意义在其被制定与批准之初就是固定的。虽然原旨主义阵营内部存在很多分歧,但是该论点是所有原旨主义者都承认的原旨主义的基础。{7}(P2-3)第三,除非依据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程序被修改,宪法文本始终是约束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
(二)新原旨主义间之比较
虽然新原旨主义否认原初意图和原初理解,以探寻宪法文本的原初意义为理论特征,然而新原旨主义内部亦存在很多分歧。对于新原旨主义来说,斯卡利亚是一个领导者;劳森是第一个使用“原初公意”的人;巴涅特是第一个把原初意义原旨主义称为新原旨主义的人。虽然斯卡利亚、劳森和巴涅特都主张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追问宪法文本的原初意义,然而斯卡利亚和劳森的方法论是不同的,巴涅特则被批评为非原旨主义者。斯卡利亚通过平等的参考制宪者和非制宪者的作品,来确定批准宪法之初人民是怎样理解宪法的。劳森则认为,原旨主义者所要寻找的不是某个特殊的人(比如制宪者)对某一宪法条款的具体的历史的理解,而是一个假定的询问,即一个见识多广的普通人(他知道已知的关于宪法及其周围世界的一切)怎样理解一个宪法条款。真实的历史的理解可能与此询问有关,但它不是最终的结论,也不决定这种询问,甚至它们都不是可用的证据。{25}(P331、362)由此可见,在方法论问题上,斯卡利亚依靠的是现实的人(不管是制宪者,还是非制宪者,只要是对于理解宪法的原初意义有帮助的作品,都是斯卡利亚确定宪法文本的原初意义的证据),劳森依靠的是虚拟的人(一个假定的见识多广的人)。然而斯卡利亚和劳森也存在相同之处。就解释目标而言,二者坚持的都是宪法文本的原初意义;就方法论而言,二者坚持的都是读者领悟之意,只是斯卡利亚的读者(在宪法文本被制定完毕之前,制宪者是作者;在宪法文本被制定完毕之后,制宪者同其他人一样,也是读者)是现实中人,劳森的读者是虚拟之人。不同的读者会领悟到不同的宪法原意,如何在众多可能的宪法原意之间进行选择,如何约束解释者的主观价值判断是二者的理论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巴涅特支持“原初意义”,强调文本的客观意义,然而巴涅特的原旨主义支持司法权积极地保护被民主侵犯的个人权利,是同斯卡利亚、伯克等人的理论相反的。因此,巴涅特的理论受到很多原旨主义者的批评。{26}(P256)
就像恵廷顿所说的一样,没有哪一种原旨主义是新的。{18}(P599)最近,原旨主义阵营内部又出现了不少新版本。伯纳戴特·梅勒(Bernadette Meyler)提出了“普通法原旨主义”(common law originalism),主张通过参考普通法来确定宪法文本中法律术语的意义。{27}杰克·鲍肯(Jack Balkin)提出了自己的原旨主义——文本和原则,他认为活的宪政主义与忠实于宪法文本的原初意义是硬币的一体两面,忠实于宪法就是把它的文本和原则适用于当下,而宪法,特别是第十四条修正案是写给未来的,制宪者故意选择了支持自由和平等原则的意义宽广的语言。基于此,他认为罗伊案是正确的宪法判决。{28}(P291-352) 然而在大多数原旨主义者看来,罗伊案是典型的非法的宪法判决。因此一些原旨主义者认为他是活的宪政主义者,拒绝承认其为原旨主义者。{26}(P258)约翰·麦金尼斯(John O.McGinnis)和迈克尔·罗波帕特(Michael B.Rappaport)提出了原初方法原旨主义(original methods originalism),认为宪法应当按照宪法制定者所认为的适当的方法被解释。作者认为原初方法原旨主义提供了决定宪法的原初意义的最正确的方法,不管是原初意图原旨主义还是原初公意原旨主义,宪法的意义都应当依照制宪时适当的解释规则被解释。原初的解释规则在本质上都是原旨主义的(有些支持原初意图,有些支持原初意义),而非把宪法解释成为一个活的文件的规则。{29}(P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