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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

  

  三、余论:通过技术渠道消解理念之争


  

  李昌奎案所引发的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将云南高院推到了风口浪尖。作为法律人,我始终反对媒体审判,坚定地支持云南高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关键的问题是,无论是来自民间的一些非理性的谩骂,还是法院方激烈的回应,通过一些大词将对方妖魔化,终归不是有效解决问题的良方。死刑存废与限制与否往往关乎价值立场,而价值立场层面的讨论,又总是具有难以争辩、不易说服的非逻辑性的特点。与其在宏观的价值理念上彼此对峙并试图高高在上地引导民众,莫如倾听和发现汹涌民意中的理性成分,将其转化为可以在逻辑和经验层面探讨的技术问题。这就是法教义学让人心平气和、理性沟通的功能和意义。这也是法院的判决书中应该重点展开说理的地方。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广受关注,给司法机关相当大的压力,这反映出在这样一个变革的时代,司法不能够再以一种半神秘或者简单交代审理结论就打发公众的方式进行了。法官不是行政官员,判决书也不是一份言简意赅、以此表明官方权威的“红头文件”。司法是公开说理的职业,如果一份判决书缺乏充分说理和论证,将损害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职业公信力。在面对舆论质疑时,法官无法拿出一份言之成理、闪烁专业智慧的判决书来表明其观点,反而要通过事后的个别采访或新闻发布会来谈裁判理由,这种在法庭之外说理的现象,混淆了法官与行政官员的定位,是一种专业能力与职业舞台的迷失和错位。目前我国法院判决书主要是概括式的风格,法官缺少充分说理论证的发挥空间。李昌奎案件已经充分地暴露了这种概括式的、不说理的判决书的弊端:云南高院的判决书既没有对如何理解和适用《纪要》中的“邻里纠纷”政策给予说明,又不交代任何理由地去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手段特别残忍”,从而规避了手段残忍与自首情节并存时的抉择问题,而对于争议较多的赔偿问题也是一笔带过,完全没有展现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因素以及如何平衡和选择的理由,最后径直给出一个改判死缓的结论。这种执业方式在李昌奎一案中所引发的民意汹涌的后果,应该足以为戒。


【作者简介】
车浩,单位为北京大学。
【注释】《云南高院: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 http://news.163.com/11/0713/ 10/78R7VGIH0001124J. html, 2011年8月2日访问。
参见《新闻1+1:李昌奎案:情与法 罪与罚》, http://news.cnty.cn/society/20110 713/109021. shtml, 2011年7月20日访问。我于7月13日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中的这个评论,被一些网民解读为“支持云南高院”,其实明眼人看得出来,我支持的是法院的独立审判,但从专业角度,我并不完全赞同云南高院的改判,只是基于对司法独立的尊重,不想通过央视这样的平台对法官造成压力,也不想在电视上哗众取宠,所以采取了一种有节制的、委婉的表达方式而已。
因为将死刑政策适用于一个不受舆论关注的案件,当然也不会遭到任何的舆论压力,在这一类波澜不惊的案件中积攒了再多的“免死”经验,由于没有人关注,也不可能就改变民众整体上的死刑观念,当遇到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这一类案件时,还是一样要面对舆论的压力。何况,很多案件中大规模的舆论关注往往发生在判决之后,法官在审理很多案件作出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判决时,常常很难预料到其判决产生的社会效应。
对于这一点,云南高院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做出了明确的说明。http://news. cntv.cn/society/20110713/109021. shtml,2011年7月20日访问。
费孝通:《乡土中国》,香港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8~10页。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据陈礼村说,“农忙的时候,我们两家还会互相帮助。”http: //news.163.com/11/ 0713/10/78R7VGIH0001124J. html, 2011年7
同前注,费孝通书,第9页。
李昌奎案件中,李昌奎的母亲虽然是邻里纠纷的当事人,但是同样表示对于儿子的杀人行为感到不可理解。http://news.163.oom/11/0713/10/78R7VGIH0001124J.html,2011年7月20日访问。
例如,在最高法院公布的第474号指导性案例(吴江故意杀人案)和第511号指导性案例(张俊杰故意杀人案)中,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城市居民,但北京市高院和最高法院分别在复核意见中明确指出,由于恋爱矛盾或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162页,第175~176页。
See Liszt, Der Zweckgedanke im Strafrecht, in ZStW 3, 1883.
《河南省豫东监狱做好因农村邻里矛盾导致犯罪问题的调研》, http: //www. papa. gov. cn/Article/pajszt/sfxz/jygl/200911/114201.html,2011年7月20日访问。
这些理由包括:(1)报应刑主张的通过对犯罪人施加痛苦来弥补和消除先前痛苦的思想,只能在宗教信仰中才可以理解,但是权力来自于人民而非上帝的国家,不能要求任何人负有忠于宗教信仰的义务。(2)意志自由的不可证明性,使基于报应的罪责无法成为国家干涉的唯一根据。(3)报应刑无法成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4)报应刑追求的那种“赎罪”效果,即使发生,也是基于人格的心灵自主产生的,而不是由于报复性的惩罚产生。Vgl. Roxin, Strafrecht AT, 2006,§3, Rn. 8f.
在这个意义上提升的话,云南高院与公众舆论在李昌奎案件中的冲突,也可以看作是特殊预防主义与报应主义的对峙。
这部分的观点,在与苏力教授交流过程中受益良多,特此致谢。
这种“能人”在东北方言中被称作“棍棒”,意指那些称霸一方的好勇斗狠者,其中有些在南方也被称为“混混”。这方面的最新研究,参见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纪要》中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出现的“村霸”、“乡霸”应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群体性械斗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同前注,最高人民法院编书,第161~162页。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7页。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立法例,例如,《日本刑法典》第199条规定,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3年以上惩役。
所引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999~2009),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审判参考》第69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刑事审判参考》第75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刑事审判参考》第76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同前注,最高人民法院编书,第32页,第146页,第164页。
自《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刑法》第67条增设了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将坦白从宽法定化,也成为一种法定从轻情节。
《孟子·公孙丑上》
车浩:《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界限》,《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
“善良风俗”本来就是指法律外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是维持人类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标准。参见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劭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7 ~ 599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陈自强:《民法讲义: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内田文昭:《刑法概要》上卷,东京青林书院1995年版,第162页。
耶赛克、维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
同前注,张明楷书,第209页。
同前注,张明楷书,第210页。
这是王阳明对于所谓“良知”的解释,对此的进一步阐发,参见钱穆:《宋明理学概述》,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213页。
顾颉刚将王阳明所说的良知解释为“初一念”,即与生俱来的、天然的、不学而有的良能。参见顾颉刚:《中国史学入门》,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同前注,最高人民法院编书,第168页。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书内容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 pkulaw.cn/ fulltext-form. aspx? Db = pfnl&Gid =117789337&keyword=%e6% 95% 85% e6% 84% 8f% e6% 9d% 80% e4% ba% ba% e7% bd% aa% 20% e6% ae% 8b% e5% bf%8d&EnoodingName= ,2011年7月3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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