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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

  

  五、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制定一部单行、统一、系统和完善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共识,更是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的时代要求,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备条件。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立法机关明显加快了制定一部单行、统一、系统和完善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进程。在酝酿相关立法的过程中,2002年2月,时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的韩德培教授代表学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以示范法为基础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建议稿及几点说明。4月,费宗祎、刘慧珊、章尚锦三位专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专家建议稿《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随后,其他一些学术机构和个人也草拟了一些自己的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这些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室内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2002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邀请部分国内国际私法学者在北京召开了民法典研讨会,主要征求对民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民法室内稿)的意见。到这个时候,国内国际私法学界基本形成共识,即借“民法典”之舟,推进出台一部单行、统一、系统和完善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再奢望出台一部类似于示范法的国际私法法典。


  

  2002年12月23日,中国立法工作部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可以说是制定一部单行、统一、系统和完善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重要契机,因为该草案专设一编,即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为制定单行的、专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埋下了伏笔。在笔者看来,200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与其说是民法典的编纂,不如说是民法汇编,因为从那时到现在中国要一气呵成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时机不成熟,能力也不够,实际的结果是分门别类地制定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等,当然也包括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事实上,中国立法机关在完成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任务之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提上了议事日程。[4]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示范法完成之后,一直继续致力于推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2008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了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的研讨会,召集从事理论研究和涉外审判实务两方面的专家研讨了审判实践中主要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案件、国外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有哪些新发展、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需要着重解决哪些问题以及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的修改补充意见等。这次会议实际上吹响了2002年12月公布民法草案后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集结号。


  

  2008年7月,考虑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工作的需要和紧迫性,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了一个小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高级研讨会”,对学会在示范法基础上重新拟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以下简称“武汉建议稿”)进行研讨。该武汉建议稿分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和附则等八章,共95条。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8年年会对该建议稿又进行了深入讨论。


  

  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建议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2008年7月的武汉建议稿进行了修订,形成提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9年杭州年会讨论的90条建议稿(以下简称“杭州建议稿”)。这次年会对该建议稿进行了深入研讨,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杭州年会之后,学会根据大家的建议对杭州建议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北京会议讨论稿”(以下简称“北京建议稿”),提交到2010年1月上旬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北京举办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建议稿研讨会”上讨论。北京建议稿还是8章,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条文减至76条,同时在结构作了重大调整,即把“婚姻家庭”、“继承”两章提前到第二章“民事主体”之后,“物权”章之前,把“知识产权”放到“物权”和“债权”这两章之间。该月下旬,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在海南三亚再次举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建议稿研讨会”,讨论在北京建议稿基础上修订的“三亚建议稿”。三亚建议稿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根据中国民法立法已形成的格局,不设“债权,’一章,单设“合同”、“侵权”和“其他民事关系”三章,全稿共10章,80条。三亚会议上,经过与会专家深入研讨,形成大家基本认同的建议稿,特别是在立法结构、属人法以惯常居所地法为主、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区别制等有分歧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在随后的春节期间,与会专家分工负责,完成了统稿工作和条文说明工作。最后,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名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建议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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