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不得假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罪犯仍然可以提前出狱。因为假释虽然不能适用,但是对他们可以适用减刑,实践中对于这类罪犯除了初次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的控制较其他罪犯严格以外,以后的减刑基本上与其他罪犯没有任何区别。这样,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和其他罪犯一样,仍然可以通过减刑在刑期过半时就有可能释放出狱。其结果便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被架空和虚置了。
在2010年10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被删除了,但是最终三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保留了原来的假释禁止性规定,而且还扩大了禁止假释的范围,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被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给他们出路,允许对他们减刑是合理的,但是禁止对其假释就十分令人费解了。因为减刑是给这些罪犯出路,假释也是给出路,而且假释是更好的出路和刑罚变更执行方式。据统计,目前监狱中因故意杀人、抢劫等八种犯罪和累犯被判处重刑的罪犯约占罪犯总数的8%,如果只允许对这部分罪犯减刑,而禁止其假释,他们出狱的方式只有减刑后刑满直接释放到社会。以往的实践证明,这部分犯罪人出狱后是最容易重新犯罪的,而现在法律又堵住了假释的出路,使得他们没有经过假释考验期的缓冲过渡就直接融入社会,必然会增加再犯的危险系数。因此,限制部分罪犯的减刑而禁止其假释的规定十分不合理,建议以后刑法再修正时取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