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建立新的审判海盗特别法庭问题需要慎重考虑。鉴于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的设立和运作所花费的巨资,以及联合国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预算危机,由安理会通过决议设立一个临时法庭来审索马里海盗是否有此必要?而通过缔结多边条约来建立一个永久性专门的国际海盗法庭又是否具有可行性?因为缔结一项多边条约谈何容易,从条约文本的起草、议定、通过到该条约的签署、批准和生效可能旷日持久,而且国际法庭的组建也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指望以此解决惩处索马里海盗的燃眉之急,无异于取远水以解近渴。
其实,与其另起炉灶建立新的国际法庭,不如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来审判索马里海盗,这能节省大量的时间和开支。虽然利用这两个国际司法机构在现行法律上存在一定障碍,但相对于组建新法庭来说,这些障碍要小得多而且更为可行。就国际刑事法院而言,假设索马里海盗行径的恶性和严重性已经达到了《罗马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程度,那么国际社会是有可能将海盗行为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的。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有学者提出了这样一种解决思路:由联合国安理会授予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索马里被俘海盗的属人管辖权。这样,该法庭就能够建立一个由三位法官组成的海盗分庭,适用仿效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规则来审理索马里海盗。拿捕海盗的国家可以选择自行审判海盗嫌疑人或者将他们移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海盗分庭来审理。一俟安理会认为目标已经达到,它可以终止授予海洋法法庭审海盗的管辖权。[19]
四、结语
索马里海盗的审判和处罚是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海盗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公海自由和威胁公私财产,而且对这种犯罪的惩治也是检验国际法治的一块试金石。然而,海盗问题本身相当复杂。就国际法层面而言,海盗问题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海洋法和管辖权问题等诸多领域。被捕获的索马里海盗,既可以由索马里的法院来审判,也可以由海盗的拿捕国或受害国抑或第三国的国内法院来审判,[20]或许将来也有可能将海盗移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抑或新成立的临时性或常设性的国际法庭来审判(如果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并有充裕资金支持的话)。但当务之急是国际社会的各成员应尽快行动起来,积极探索更为可行的办法并达成共识,形成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惩治索马里海盗。
【作者简介】
黄瑶,单位为中山大学;卢婧,单位为中山大学。
【注释】D. J. Harri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Sixth edition, Sweet&Maxwell, 2004,p.459.
参见朱利江:《索马里海盗引发的若干国际法问题》,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关于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2005年议定书》,见段洁龙主编:《国际反恐法律文件汇编》,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7、113-131页。
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外交学院国际法教研室总校订,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763页。
Christopher Totten&Matthew Bernal, Somali Piracy: Jurisdictional Issues, Enforcement Problems and Potential Solutions,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41,2010, p.397.
联合国安理会自2008年以来通过的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主要有:S/RES/1814 (2008年5月15日),S/RES/1816(2008年6月2日),S/RES/1838(2008年10月7日),S/RES/1844(2008年11月20日),S/RES/1846 (2008年12月2日),S/RES/1851 (2008年12月16日),S/RES/1897(2009年11月30日),S/RES/1918 (2010年4月27日)和S/RES/1976(2011年4月11日)等。
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上卷第2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2-123页。
参见《德400年来首次审判海盗索马里政局动荡致海盗猖獗》,南海网:
http://www. hinews. cn/news/system/2010/11/24/011545931.shtml;“韩国起诉索马里海盗”,新浪网:
http://news. sina. com. cn/o/2011-02-26/141622019361.shtml.
Eugene Kontorovich, “A Guantanamo on the Sea”:The Difficulty of Prosecuting Pirates and Terrorist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98,2010,p. 259.
前注, Eugene Kontorovich文,第267页。
参见联合国安理会文件S/2011/30,2011年1月25日,中文版,第19-23页。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44,2005, p.829.
前注,Christopher Totten&Matthew Bernal文,第407页。
前注,Christopher Totten&Matthew Bernal,第407-408页。
本文作者曾就此问题咨询过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法官刘大群先生和辩护律师Gentian Zyberi博士,这是他们共同的意见。此外,著名国际刑法学家、意大利的卡塞斯教授也表达过类似的看法。见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12.该书论述的最严重国际犯罪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酷刑罪、侵略罪和恐怖主义犯罪。
Craig Thedwall, Choosing the Right Yardarm: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ourt for Piracy, 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41,2010, p.517.
联合国安理会第1976(2011)号决议,2011年4月11日通过。
Dominik Zimmermann, Another voice supporting a “pirate court” , see website of International Law Observer:
http://interna-tionallawobserver. eu/2009/06/17/another-voice-supporting-a-pirate-court.
参见前注, Craig Thedwall文,第520-521页。
选择第三国进行审判的做法,是指一些国家与索马里的邻国签订协议将海盗嫌疑人交由第三国审判。例如,英国和美国与肯尼亚签署双边协定,将抓获的索马里海盗嫌疑人交由肯尼亚法庭审判。2009年3月,欧洲联盟与肯尼亚签署了移交索马里海盗嫌疑人的换文,据此协议,欧盟海军将在索马里海域抓获的索马里海盗嫌疑人交由肯尼亚法庭审判。关于此换文,见Exchange of Letters between The Europe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Kenya on The Conditions and Modahtes for The Trans-fer of Persons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Acts of Piracy,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48,No. 4,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