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打击海盗行为的国际法律依据,联合国安理会一系列的决议尤其值得重视。一方面,这些决议结合现实需要,恰当地突破了现行国际法的一些规定。在《海洋法公约》之下,外国军舰只能在公海上打击海盗,不得因此进入一国领海,否则将构成对一国领海主权的侵犯。这样的规定既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也符合常态下的现实需要,即:一旦海盗摆脱公海上外国军舰的追捕,进入一国领海,该领海所属国的军舰就会采取相应措施,不会出现放纵海盗暴行的情况。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诸如索马里这样的经济凋敝、政局不稳的国家,指望这样的国家解决自身领海内的海盗问题是不现实的。国家自身无力,外国又无权介入,这就为海盗势力的滋长提供了一块乐土。对此,安理会规定在取得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授权别国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这虽然是对现有国际海洋法的重大突破,但它符合现实需要,并且兼顾了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可认为是一种恰当的突破。在事态紧急,现有国际法不能做出及时有效调整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这种恰当的突破之举。另一方面,安理会反海盗的决议维护了国际法体系的稳定性和整体性。安理会决议屡次声明要依照《海洋法公约》和《罗马公约》行事,强调不得将决议视作确立有关国际习惯法规则。这有效地避免了决议中规定的新做法对现行国际法的强力冲击。关于嫌犯的处置,安理会决议再三强调要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进行,这体现了对国际法适用的整体性考虑,确保了不会在依据某项国际法行事的同时触犯另一项国际法。
至于对海盗行为的处刑问题,国际法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而是赋予各国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依照国际法,这种惩罚可以是死刑,但是不一定处以死刑,各国国内法有权规定较轻的刑罚。”[7]
二、当前惩处索马里海盗面临的困难
在现实中,捕获海盗的国家极少对海盗进行审判和处罚,往往是没收作案船舶和工具后直接释放,根本没有达到对海盗进行法律制裁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国家采取此种做法?本文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司法和执法成本较高。对索马里海盗的审判是一种跨国审判,这种司法和执法过程往往将导致不菲的开支。在抓获海盗以后,从千里迢迢的羁押并将其带回国内审判、收集证据的困难重重、保障海盗的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为被告人聘请律师、提供关押地点和服刑监狱,到初审、上诉审以及审理宣判后的有罪关押、服刑,整个的审判及处罚过程,不仅耗费时间更花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应该承认,司法和执法资源在任何国家都是紧张的,这些资源在国内都不够分配,指望国家会主动利用本国紧缺的资源去解决一个国际问题,该国管辖和审判海盗的主动性可想而知。实践中,国家在执行国际法的时候,会优先考虑本国的收益,从而决定是否支出相应的成本。当对海盗的“普遍管辖”不能直接增进本国利益时,基于司法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该国有可能倾向于回避管辖,尤其是当这种回避并不导致国际责任之时。
诚然,例外的情形也有,那就是当索马里海盗袭击了有关国家的船舶而使该国利益受损时,该国就会主动地动用本国的执法力量去进行管辖。例如,2010年4月,有10个索马里人劫持了一艘德国货轮,事发后这些海盗被荷兰海军抓获并被交给了德国政府。同年11月,德国汉堡一家法院开始审判这10名索马里海盗嫌犯。又如,2011年2月,韩国釜山地方检察厅以海上抢劫、谋杀未遂、绑架等罪名,起诉同年1月被韩国军方抓获的5名索马里海盗,他们曾劫持了同属韩国三湖海运公司的两艘货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