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注意到在西班牙文中,“objetos”根据其上下文,可以是上述两种含义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必须考察本措辞的上下文。国际法院通过考察后认为,尼加拉瓜所坚持的解释不能成立,因为如果将“与货物”或“与物品”的意思同“con objetos”措辞联系起来,将使本措辞所处的整个句子变得没有意义。与之相对照,哥斯达黎加对“con objetos”措辞的解释允许整个句子具有连贯的意义。如果这一措辞的意思是“贸易”,那么紧接着的从句“为了与尼加拉瓜贸易的目的……”就直截了当地与“贸易”相关联,从而整个句子就表达了一个可完整理解的意思。[10]此外,国际法院还发现两国在其他的条约实践中也将“objetos”作为抽象意义来理解和使用。
最后,国际法院要断定的是《限制条约》第6条中“贸易”或“商业”术语的解释问题。根据尼加拉瓜的观点,在该条约中,“贸易”仅仅包含商品买卖、物质货物买卖,不包括所有的服务在内,如旅客运输。尼加拉瓜还进一步辩解,即使这一措辞被翻译成“为了贸易的目的”,其结果也是相同的,因为在1858年那个时代“贸易”术语必定指的是货物贸易,而不延伸至服务,服务包括在贸易之中是晚近的发展。尼加拉瓜还补充道,它承认旅客运输在1858年的San Juan河流上已经开始了,但即便如此,这也是一种特别的经营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在当时并不属于通称的“贸易”范围;至于游客运输,当时在这一争议区域还没有开展这种活动。尼加拉瓜特别强调,解释条约使用之术语的意思应采用该条约缔结之时的意义,而不应是其当前意义,后者可能有很多的区别,因为这是维持有关条约起草者的真实意图的唯一方式;而确定这种意图是解释工作的重要使命。[11]
而哥斯达黎加主张,该条约使用的“贸易”术语涵盖为了商业目的的任何活动,包括旅客运输、游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哥斯达黎加认为,“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甚至扩展到盈利以外的各种活动。为此,它还查询了19世纪出版的《皇家西班牙学院词典》,后者将“贸易”的第二层意思解释为一些人或人民与其他人之间的交流和交易。据此,哥斯达黎加对“贸易”一词的解释是:San Juan河流哥斯达黎加沿岸村民之间的流动和联系,以及哥斯达黎加公共官员为了航行目的使用该河流给当地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诸如在健康、教育和安全等领域。[12]
但国际法院对“贸易”术语的解释,既不采用哥斯达黎加的广义主张,也不接受尼加拉瓜的狭义辩解。法院注意到,如果接受哥斯达黎加的观点,其结果是将该河流上所有形式的航行活动都纳入到了“为贸易目的之航行”的范畴;如果这就是当时条约缔约国的意图,那就很难理解为何当初它们要费力将航行自由权利具体确定为“为了贸易的目的”。因此,《限制条约》第6条的措辞表明,赋予哥斯达黎加的航行权排他地适用于“为了贸易的目的”之航行范围,而不适用于该范围以外的活动,这正是国际法院要确定的出发点。这一确定不影响哥斯达黎加根据《限制条约》第6条以外的其他条款行使其享有的任何航行权利。[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