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意见,即录音产品的电子分销属于中国所作出的承诺之列。为了形成这一结论,上诉机构在如何对条约术语进行解释问题上注入了一些新的视角(尤其是在条约术语的含义已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这一情况颇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
首先,上诉机构认为,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中使用的术语,即“录音产品”和“分销”具有充分的一般性,这些术语使用的情形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上诉机构注意到,《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和所有WTO协定一样,都是WTO成员(不论是创始成员,还是后来接纳的成员)缔结的一种无期限的、具有继续义务的多边条约。
其次,上诉机构断定,基于条约术语通常意义的概念来解释《服务贸易总协定》具体承诺的术语,其唯一的意思只能是承诺表缔结当时所具有的含义,这样的解释意味着极为相似或类似措辞的承诺取决于这些承诺通过之时或一个成员国加入条约的日期而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内容和范围。依上诉机构的推定,这种解释会损抑经过后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各项具体承诺的可预见性、安全性和清晰性,这些承诺必须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来解释。
再次,上诉机构还援用其在“美国龙虾案”中对GATT1994第20条(g)项中“可枯竭自然资源”所采用的解释方法,来进一步证明其在本案中对这一问题裁决的正确性。在“美国龙虾案”中,上诉机构指出,GATT1994第20条(g)项中“可枯竭自然资源”措辞在五十多年前就已形成了,必须通过条约解释者根据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维护的当代关切来解读。同时上诉机构还援引《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中“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措辞来佐证环境保护作为当代国家和国际政策目标的重要性和合法性。上诉机构由此得出结论:GATT1994第20条(g)项中的“自然资源”是一般性术语,其内容或范围不是“静止的”,而是“变革”的,它既指生物资源,又包括非生物资源。[5]上诉机构援用此案的用意在于,其在本案对于“录音产品分销”的解释方法与其先前对于“可枯竭自然资源”的解释方法是一致的。
二、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类似条约解释方法
极为鲜见的是,上诉机构还借助国际法院2009年6月在一项裁决[6]中有关“商业”术语的解释来进一步证明其在“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有关“录音产品分销”术语解释上的正确性和说服力。该项裁决是关于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涉及有关国际河流航行权以及相关权利的争端。哥斯达黎加请求国际法院裁决和宣布尼加拉瓜拒绝前者在圣胡安河自由行使航行权及其相关权利违反了后者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哥斯达黎加尤其请求国际法院裁决和宣布尼加拉瓜的行为违反了允许前者的船只和旅客在该国际河流上航行和沿岸停靠的义务,而此等义务是双方在1858年的《限制条约》(Treaty of Limits)中所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