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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上诉机构裁决看条约解释的新趋势

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上诉机构裁决看条约解释的新趋势


曾令良


【摘要】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案件涉及的条约术语采取何种解释方法,直接决定着有关争议问题的裁决和有关当事方的成败。WTO上诉机构在“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中对于“录音产品分销”术语所采用的当代意义解释法,固然有其自身的先例可供援引,也有国际法院的类似解释方法可资借鉴,但是,迄今尚不足以构成公认的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当代意义解释法作为条约解释方法的一种新趋势,尽管已经确立了诸如条约术语的“一般性”和条约的“无限期”等适用的前提条件,但尚存在一些疑问和不确定性,有待包括WTO上诉机构在内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未来实践的进一步澄清和发展。
【关键词】当代意义解释法;条约解释;上诉机构;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全文】
  

  美国指控中国影响其特定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案(以下简称“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从2007年4月10日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正式提出与中国磋商起,到2009年12月21日WTO上诉机构的报告发送给各WTO成员止,历时两年零八个月,终于尘埃落定。客观地讲,虽然中国在本案中个别问题上的立场赢得了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但在总体上是败诉的。当然,案件最终败诉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相关措施就必定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则,更不等于最终的裁决是公正、合理的,因为无论是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毕竟只有三人组成,要对如此复杂的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实在是勉为其难。实际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尤其是后者,其关键所在是对有关WTO规则进行解释并将其适用于有关案件的具体事实中。而对于WTO规则的解释,关键又取决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成员具体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尽管《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依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解释WTO各适用协定,但由于习惯规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大都需要依个案而定,所以,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成员在具体运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解释条约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或酌处空间。恰恰是这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灵活性或酌处空间最终决定了案件的结局。本文不打算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本案涉及的所有争端问题上的分析和裁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评论,而仅仅针对上诉机构关于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中涉及的“录音产品分销服务”术语的解释方法作些点评,目的不在于评判其解释和结论的对与错,而是透过分析和比较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有关案件中的裁决和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有关判决得出结论,即演变解释或当代意义解释法并非本案首次采用,也不是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独有,而似乎是当今国际司法(或准司法)机构解释条约术语的一种新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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