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军事措施解决国际海洋争端并不是单纯的军事行动,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既然国际法并不是绝对禁止使用武力,具体到依法采取军事措施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国际海洋争端,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处的法律依据既包括国际法依据,又包括国内法依据。在国际法上,在具备了一定的要件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使用武力。而在国内法层面,采取军事措施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也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总体上讲,主要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如果现有法律法规无法适应形势变化,在适当时机也需要修改现行法律或者制定新法。具体而言,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实施兵力行动以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有如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第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8条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第54条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4)中央军委和总部首长下达的作战命令也属于国内法依据,而且在历次战争中占据主要地位。除此之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也是必须遵守的军事法规。此外,有学者建议制定《非战争军事行动法》,以调整这个领域里的各种社会关系。然而笔者认为,制定此法的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一来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二来希望以一部法律来调整目前尚不明确的社会关系有一定困难。此外,该领域里的法律原则规则数量的积累和规范的稳定性也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
采取军事措施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存在、军事威慑、封锁、驱逐、警告、警告性射击和直接使用武力等。在使用程度不同的武力时,也应有一整套明确的交战规则。交战规则是各级指战员的行为规则,有些国家非常重视其作用,例如在《美国海上军事行动法指挥官手册》中,就有极为详尽的规定。该书讨论了“平时与战时交战规则的区别”,“论述了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平时交战规则,并且说明为了平时和长时期没有武装冲突的时期,以及为了保卫美国部队,为维护国家及其公民而采取的自卫,并在世界内保护美国的国家财产,这些规则都提供了采取自卫行动的权利和局限性”。[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