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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法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如果将这60多年的发展成就放在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坐标中,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国际法学与世界国际法研究的距离不仅没有缩小,似乎还略有拉大。


  

  总体上,如以时间为标准,中国国际法与世界国际法的发展时差,大约是15-20年。就整个世界而言,随着东西方关系的第一次缓和,从1960年开始,国际法的发展逐渐走出二战后剑拔弩张的政治与军事对立的阴影,开始了国际法的“扩展”时代;对中国国际法来说,对应的时间点是改革开放政策确立的1978年。1985年,东西方关系的第三次缓和进程启动,同时迈开了国际法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对中国国际法来说,对应的时间点是2001年,是年中国加入WTO。纵观世界,欧美发达世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系统的前瞻性理论与研究成果不断推出。大多数时候,我们只能零碎地被动地做一些译介与跟踪工作,不用说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理论与学说,甚至连作一点简单的回应有时都会力不从心。新中国初期几乎没有开展国际法研究的条件,改革开放前国际法研究一直断断续续并与外界几乎隔绝近30年,但是中国仍有民国时代留下的几位世界级国际法专家学者。今天,世界主要的国际法律机构和国际法学术团体都有中国国际法学界的杰出代表[2]。尽管从数量上看,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人员、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但就质量而言,很难说已经超越甚至还没达到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们曾经到达到的高峰。十多年前,王铁崖先生就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法学方面极少有接近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是极不相称的。”{20}(第10页)时至今日,仍是如此。


  

  第一,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未能深入系统研究。关于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还是介绍国外的学说,自己的见解很少,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更少{3}(第33-35页)。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跟别人跑的时候,可把自己仅有的几颗芝麻也丢了。国际法院史久镛法官就曾感慨,“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41}(第14版)迄今为止,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们再也找不出可以贡献给世界国际法理论体系的东西了。


  

  第二,对国际法的许多实践问题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总结与研究。一方面,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缺乏深入的发掘、明晰的梳理和全面的总结;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外交政策与对外关系中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不能提供系统而坚实的国际法智力支持。例如,这些年来,在西方的推动下,国际人权法发生了很多变化,进而对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做出新的解释,在国际法实践和国际关系中给广大非西方国家,包括在我国的涉藏问题和台湾问题上,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我们要么仓促应对,要么根本就不知如何应对。要开创我国国际法研究的新局面,正如中国国际法学会首任会长宦乡所说,“根本问题就在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探讨当前国际和平和发展中以及我国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中提出的新课题。”{28}(第314页)


  

  第三,国内虽然各种学术活动开展得比较多,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国际法存在“三国”之势,大家各自画地为牢;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的缺少、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和技术性研究的增加,导致很多学者事实上已无法和其他人进行良好沟通。“百花齐放”有余,“百家争鸣”不足。


  

  第四,中国国际法学界尚无法与国外学界同行进行平等对话。国外不仅对我国国际法学术研究和总体发展情况不了解,更不可能对我国国际法在新世纪的定位和建立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努力给予积极的关注。


  

  简言之,中国国际法目前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明显跟不上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和国际地位提高的节拍,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法治对国际法的要求。


  

  (二)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


  

  1.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与发展的主客观因素


  

  纵观新中国国际法6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前30年如蜗牛爬行缓慢而艰难,是与中国不利的国际环境和闭关自守的国内政策紧密相连;后30年如顺水行舟一日千里——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前10年和新世纪以来的10年,是与改革开放后国内政策的调整和相对宽松的国际形势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需要巩固新生的政权在东西方两大集团的对峙中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因为被世界孤立而选择了孤立。后30年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两极解体多极尚未形成的一超多强的世界中迈出了改革开放的第一步,因为选择了开放而面对开放的世界。这是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和发展的。客观因素。


  

  就主观来说,一方面,与国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整个国际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传统的“高级政治”,调整范围相对较小;而70年代开始的世界国际法的革命使国际法的主体、调整范围、具体内容极大丰富,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大大增加了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难度。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面临与国家和政权命运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问题,国际法受到相当的重视,早期的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也大多接受过系统的西方国际法教育,对国际法的理解与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有更多相通之处;改革开放后的新一代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主要是在受前苏联体制和国内政治导向环境中建立起来的中国自己的国际法教育体系中培养出来的,受意识形态影响较大,加上东方文化相对西方的异质性与植根于西方基督文明的现行国际法体系表现出的不相适应,国际法的实践和发展反而不如前30年那么印象深刻。总体上,中国国际法的实践与发展受到国家政策的直接影响和制约。


  

  2.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


  

  (1)注重理论研究。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历来是中国国际法的软肋,而且成为中国国际法发展的瓶颈和主要障碍。近30多年来,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一方面,我们应对国际法的基础问题,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等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应在我国重大外交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提炼出具有中国文化底蕴的可向全世界推广的创新性的国际法理论。


  

  (2)理论联系实践。如前所述,新中国前30年国际法的发展,突出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最近30年,虽然中国国际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突出的亮点并不多,这与国际法研究与实践,尤其是国家的外交实践联系不够紧密有相当的关系。理论应从实践中来,最终要回到实践中去,并指导服务于实践。2009年12月7日,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薛捍勤博士代表中国首次参加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就科索沃临时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问题作口头陈词,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反响。这说明在准备陈词的过程中实务部门和国内国际法学者的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发现,在国际法院该咨询案件的整个书面呈词和口头陈词阶段,对这一必将对当代国际法理论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事件,几乎所有参与方都是实务部门和学者的联合体。只有理论联系实践,国际法才有生命力。


  

  (3)及时跟踪,发出中国的声音。前面谈到,世界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不断有新的理论推出。中国国际法学界要及时跟踪,而不是目前的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我们要站在国际法发展的最前沿,对最新的国际法实践和理论大胆提出中国学者的观点和看法,发出中国学者的声音,这样才可能抢占制高点,逐步拉近和世界国际法的发展差距,并进行有效平等的对话。这也是进行理论研究并可能提出创新性观点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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